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数量增长迅速。自2008年开始,一些地区的人民法院与当地的保险行业组织就处理保险纠纷的诉讼调解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我院与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12月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了32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三年多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协同运作,稳妥推进,圆满完成了各项试点任务。2015年9月份,我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召开了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这次会议总结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对进一步深化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进行了研究部署。为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该机制的功能与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意见》。
有记者问,《意见》主要从哪些方面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进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一是加强平台建设。《意见》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引导开展地区法院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或者通过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的方式,推动调解组织的规范化、标准化;规定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制定调解组织管理制度,建立调解组织的评价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模式,推进纠纷的快速处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
二是规范运作程序。明确了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具体操作流程,将立案前委派调解对接流程分解为诉前引导、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司法确认四个环节,将立案后委托调解对接流程分解为委托调解、组织调解两个环节,并详细规定了各环节的操作要求,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提供了程序保障。另外,还对调解时限进行了规定,避免以拖促调、久调不决。
三是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沟通联系机制,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就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定期交流信息和数据。建立疑难纠纷指导机制,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就保险纠纷调解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向法院提出咨询,法院应及时予以指导和答复。探索建立在线调解机制。依托互联网探索建立保险纠纷在线调解模式,促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四是强化措施保障。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加强经费保障以及完善司法确认程序。
五是加强引导与宣传教育。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纳入法律宣传活动体系以及消费者教育体系。提升保险纠纷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增进社会公众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参与度,形成有利于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良好氛围。
有记者问,《意见》在加强措施保障方面有何新的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称,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工作,完善相关保障措施非常重要。《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措施保障。明确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
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开展地区法院负责对接的庭室的明确问题,规定法院应明确由一个庭室统一负责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对外协调,各相关庭室要积极参与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注重沟通协作;
二是针对保险公司调解权限不足的问题,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和监督,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权、及时应调、快速审批等机制,保障基层分支机构能够通过调解解决与消费者的争议纠纷。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组织会员公司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督促保险公司各级机构积极参与调解并及时履行调解协议。以确保作为纠纷一方主体的保险公司愿意调解、能够调解以及接受调解,充分发挥该机制的作用。
三是针对调研中反映最突出的经费保障问题,明确措施途径。保险行业协会可依法采取增加专项会费或根据各会员公司调解案件数量收取费用等方式落实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支持,将诉调对接工作纳入当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范围,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有效进行。
四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通过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的管辖问题,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