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原价是网络商家进行价格欺诈的最主要方式,占涉及价格欺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90%以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国才表示,一些店铺在销售网页上标示现销售价格后,以较小字体标注原价价格,而所标示的原价缺乏依据,并不实际存在;一些商家为规避关于原价的界定,将比价信息标注为“一口价”“专柜价”等模糊概念,造成消费者在比对价格时无法正确评估降价幅度。
王国才表示,消费者还需谨防虚构商品的优惠幅度。相较于标注原价,直接标注优惠幅度能让消费者更直接感受到促销力度。例如经营者标高原价,声称现销售价格为原价的几折,而实际上按照现售价所计算出来的原价高于商品原价。
此外,一些商家标注的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法官介绍,限时抢购、限量团购等促销方式为网络购物平台多见的促销方式,一些商家以低价招揽消费者下单,在结算时以高于标示的价格结算。经营者一般以“限时”“限量”为由,要求消费者在指定时间内下单并完成支付。消费者从决定购买到支付货款的时间较短,且基于网络支付的便捷,消费者在结算支付中容易忽略结算价格与标示价格之间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