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 资金链断裂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被告人龙某生与深圳市广盈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结识。2009年,龙某生从石某手里转来的房地产项目。
2010年,龙某生将“深圳市广盈达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广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盈达公司”),并于2012年12月1日签署《合作建设某土地合同书》,约定广盈达公司以提供合作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为投入,与另一单位合作开发位于罗湖区的房地产,按照建筑面积5:5分成,其中3号楼、4号楼及负三楼、裙楼的二楼、三楼属于广盈达公司。
该项目评估需投资1.1亿元,龙某生实际出资7000万元,向他人借款4000万元。此后,因后续资金需求,龙某生先后引入高利贷债主和投资者,其公司股权也经历数次变更。
2011年3月,龙某生在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巨额高利贷的情况下,以股权质押方式与钟某签署《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亿元,同时将所持股份的75%转让给钟某的股权代持人。2011年10月,广盈达公司印章、财务章、营业执照也由钟某实际控制。
为还债“一房多卖”
2012年,龙某生为了偿还个人债务,私刻广盈达公司假公章,通过广盈达公司销售部经理胡某及林某等人对该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
据统计,该房地产项目3、4栋楼仅有163套房源,而在2012年年底至2015年4月期间,龙某生及其代理人用假公章签署购房合同,通过“一房多卖”、“一房多抵”、“又抵又卖”的方式卖房及抵债,重复销售和重复抵押房产总计597套。
经审计,被告人龙某生在骗取203套房的购房人房款4.56亿余元人民币后,将2.84亿余元用于归还71个债权人的债务、6596万余元用于支付该房地产项目的工程款、2613万余元用于公司日常开支、1385万余元用于支付卖房介绍费。
龙某生还将该房地产项目用于向相关债权人虚假抵债或以抵押的形式骗取借款,涉及房产394套、商铺2.57万平方米、车位23个,虚假抵债或骗取借款9.8亿元。
被控三宗罪受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生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生伪造公司印章,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生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