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
中新社北京11月7日电 (记者 马海燕 马德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在北京闭幕。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
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包括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这次大部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为了防止各地审查管理和审查结果的标准与尺度把握不一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在本法第十八条还设置了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再审的条款。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瑞贺表示,这部法律从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方面,规定了一些行政管理程序。比如,电影审查方面建立了专家评审和再评审制度,明确了电影审查的标准,下一步有关主管部门要把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
为规范电影市场秩序,该法还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该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