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草案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二审草案新增的这部分内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巫志南说:“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培训等增值服务必然涉及到收取费用的问题,为了将各类增值服务收费标准、收费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公共文化机构应当事前将收费项目、标准、规模等情况,如实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经核准后方能实施收费。同时,公共文化机构开展增值服务所收取的资金,应按相关规定纳入监管,并在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合理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为鼓励、倡导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最大限度达到公共设施应达到的社会效益,二审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针对一些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开发、过度从事商业收费、商业运作,改变了公益性质,二审草案明确,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由国家无偿划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行和提供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公共财政提供保障,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商业经营,有违公共文化设施的基本性质和功能定位。”巫志南说,“但是从实际出发,部分公共文化设施的确也需要进行一些配套性质的准商业服务,例如公共图书馆内配套开设咖啡简餐,博物馆从事文创产品开发,文化馆提供增值培训服务或相关器材耗材售卖等。这些准商业服务应当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应当严格遵循紧密配套、便利群众、相对低价、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并且严格禁止与主业无关的商业经营项目及营利性经营行为。”
为方便公众利用,二审草案将美术馆、职工书屋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
对公众在参与、享受公共文化设施过程中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二审草案也作了规定: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着力补齐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短板”,引导更多文化资源向农村倾斜,切实解决服务效能不高的问题,二审草案提出,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应加快推进农村公共文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变过去‘大水漫灌’‘计划配送’供给方式,调整供给的品种结构。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切实针对不同农村地区特点和不同农民群体实际需求,实行精准、有效供给。”巫志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