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打假掉包
“建议商家遇到类似事件一律报警”
北青报:对于那些通过掉包、涂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进行“维权”的行为,其实是社会关注度最高的,对这个您怎么看?
赵建磊:不可否认,现在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些现象,但毕竟是极少数。但我觉得不能把这些行为直接和职业打假人画上等号。掉包商品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法律,涉嫌犯罪。建议商家遇到类似事件一律报警,商家也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啊。但是你以此为由来抹黑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实在是有点醉翁之意不在酒了。
另外,经营者也应该加强管理,完善进销货记录。曾经有个案子也是索赔过期商品的,结果超市提供了详细的销售记录,证明涉案生产日期的商品早已经销售光了,最后法庭驳回了索赔要求。办法总是有的,就要看商家是不是愿意投入资金、设备去完善进货、盘点等管理制度。
谈未来发展
“只要法律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就会有职业打假人的存在”
北青报:您认为职业打假人以后的路该如何走?
赵建磊:只要法律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就会有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尤其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短期内不能完全杜绝假冒伪劣和违法侵权现象,这是职业打假人生存的土壤。
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个群体是一盘散沙,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趋利性太强,需要加强组织和引导,但这几乎是很难实现的。
职业打假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成本远远小于假冒伪劣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全社会应该对此有共识。
从行政机关来说,也不必把这个群体看成洪水猛兽,只用堵的方法,也应该放下身段,多用些疏的办法,加强对话和交流,发挥其对社会积极的一面,抑制消极的方面。
对于经营者来说,也不妨多与职业打假人合作,把商品中的问题在萌芽状态就消灭掉,没假了,也就没有打假的了。
希望在若干年后,职业打假人一词成为历史。
文/本报记者 王薇
专家观点
不要“以营利为目的”的“假打” 需要“以惩罚为目的”的“真打”
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受理的职业打假案件大幅增多,其中大多涉及商品标识问题,真正涉及商品质量的案件却很少。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虽然,无论打的是商品质量问题,还是标识不规范问题,客观上都能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消费者最痛恨什么?消费者最需要什么?“商品标识不规范问题确实给消费者带来不少困扰,但他们更痛恨直接危害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他们更希望把有限的社会力量和公共资源用到打击和规范制假售假行为当中”。
陈音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职业打假人开始出现了偏离初衷的倾向,原本是通过打假获得惩罚赔偿的做法,逐渐演变成以追求容易发现问题和方便索赔的营利手段。有的职业打假人在私下获得“赔偿”后,甚至默认问题继续存在,客观上起到纵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作用。加上个别职业打假人采用非法手段恶意敲诈企业,谋取不义之财,不仅抹黑了职业打假群体,而且让消费者的期望大打折扣。
“说到底,当前最紧要的,不是如何剔除职业打假这个群体,而是要引导其回归到正确方向,发挥社会共治的应有作用。”陈音江说,消费者需要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假打”,而是“以惩罚为目的”的“真打”。征求意见稿把“以营利为目的”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虽然实践中存在“营利目的”难以界定的问题,但对引导职业打假群体朝着“以惩罚为目的”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内存
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之久。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消息一出,支持方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无关,理应不受消法保护。而反对方则认为,职业打假虽然有营利目的,但客观上起到了净化市场作用,不应受到消法排斥。
在征求意见期间,多名职业打假人致信国家工商总局,阐述反对第二条的观点,工商总局也及时用书面回函的方式作出了答复,告知职业打假人来信已经收悉,他们将认真研究。
9月27日,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络消费维权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据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透露,受国务院委托,工商总局牵头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将提交总局局务会审议,并报送国务院。
文/本报记者 王薇 制图/沙楠(记者 王微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