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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老板负债累累 被控骗取贷款一亿两千八百多万
发布时间:2016-10-10
文章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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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10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近年来,一些企业在资金紧张,销售量下滑的情况下,隐瞒负债状况,向多家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结果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北京海淀法院今天上午开庭审理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徐福生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

  此案是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徐福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北京海淀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福生作为被告单位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2012年起受市场环境影响,海福鑫销售量持续下滑,资金紧张,为维持经营,徐福生决定以公司名义向多家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包括他本人及弟弟等个人名义借款供公司使用;并在隐瞒上述经营状况及负债状况的情况下,与民生、广发、包商、平安银行等多家银行签订批量业务合作协议,由海福鑫推荐与其合作的下游经销商户向银行贷款,用于支付向海福鑫公司购买酒水的货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徐福生指派公司业务人员与下游经销商户私下达成协议,以先进货后付款、承诺给商户无息使用部分贷款或由海福鑫公司为商户承担合作期间贷款利息等不同条件,诱使多名商户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供海福鑫公司使用。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8267000元均进入海福鑫公司账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偿还公司贷款及利息等,海福鑫公司代替贷款商户按月向银行还款,但仅部分履行向贷款商户供货或返款的义务。

  2014年10月,被告单位海福鑫公司资金链断裂,不再向银行还款,且停止向商户供货。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徐福生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海福鑫公司及徐福生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福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开始后,被告人徐福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而辩护人以及被告单位的代理人都表示将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在回答公诉人讯问和辩护人询问过程中,徐福生说2013年之前公司经营正常,之后由于市场环境不好,销售状况下滑,他以公司名义以及自己和弟弟个人的名义向多家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开始是共赢的局面,可是资金链断裂后,2014年9、10月份,香山库区被债权人,也就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哄抢,损失惨重,其中有一半是抵押货物,被告人认为抵押物也是可以发货的,但是被贷款公司查封了,所以无法继续经营。

  辩护人质证强调,是银行主动找海福鑫公司进行的涉案项目,小商户开始也是受益的,徐福生是对市场判断失误,并没有骗取贷款的犯罪故意,目前庭审还在进行中。

责任编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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