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告发布会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董永格介绍,老年人涉众经济犯罪被害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不仅中国存在,甚至是全球性的。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心理学家迈克尔.罗斯曾研究了1993-2013年间美国九项有关诈骗的调查数据,其中不乏老年人受害峰值分析。《华尔街日报》也有数据显示,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被骗的老人有增加趋势。无论欺骗招数如何翻新,之所以能得逞,与老龄化特质分不开,那就是: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和少子化。
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老年人维权意识有所提高,报告数据表明,75%的老年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会主动寻求帮助,但受骗后维权较难。
一是立案难,实践中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性质、紧急程度、报案人数等考量是否受理案件。基于审慎,侦查部门往往在报案人达到二十人以上才会立案侦查,会出现报案人数不足难以立案的情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欺骗性”,其犯罪过程暴露较慢,潜伏期长。有的被害人对诈骗行为很难立即发现,或者发现后抱有侥幸心理,甚至不仅自己不报警还阻挡其他被害人报警,从而丧失抓获犯罪嫌疑人和追缴涉案款物的有利时机。
此外,对于犯罪的界定难。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了刑法中的几个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涉及的法律法规多,环节多,领域多。犯罪者往往披着“合法外衣”而行违法犯罪之实,利用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作案,导致侦查过程中对案件定性的困难。有的老年人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被告知“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
实践中,经济类犯罪案件赃款赃物的追缴情况也并不理想。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善于伪装、隐蔽和转移自己的财产,加上证据收集困难,追赃工作本身难度较大。
尤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中,投资人是否应视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参加诉讼,其所受损失应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颇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该类犯罪中的出资人不应视为被害人,理由是该类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保护的法益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出资人因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民事诉讼程序去追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类犯罪系涉众犯罪,出资人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其所受损失法律应当及时保护,应让其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两种处理方式各地不一,不利于被害人遭受损害后的追偿。
“有些案件确实时间跨度大,涉及人员多,本息金额混杂,当事人阶段性诉求不一,给办案带来很大困难。”董永格介绍说,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十分重视个案打击和类案研究。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标志,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非法占有的故意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外人无法深入其内心,看不见摸不着,所以司法解释规定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几种情形,从外化的诸多行为分析出内心的主观目的,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做到不枉不纵。
报告认为,鉴于被骗受害后追偿难的现实,老年人自己要建立并提高防骗意识,牢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迷信所谓“权威”,远离可疑人员。日常生活中,由于自身判断能力较弱,老年人最好不要急于决策,尤其是涉及大额投资方面,要多和家人朋友商量。
报告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各级老龄办、社区,作为发布公共服务信息的主体,应承担其建立提升老年人防骗意识工作的主要角色。社区是老年人日常生活接触最多的公共服务机构,36%的老年人在遇到问题后选择向社区求助,21%的老年人认为社区是个人接收信息更方便的途径。社区可根据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信息接收特点,以便于老年人掌握和运用为原则,积极组织宣传推广活动。比如,邀请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开展专题讲座,和老年人面对面交流;制作宣传册,将各种常见骗局以及防骗的方法用便于理解的方式编制成册,免费发放给老年人。
此外,医院、银行、大型商场超市等机构的公共性质也远远高于其他社会企业,具有隐形“可信任”社会标签,也因此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以实施骗局。所以,无论从爱惜企业自身信誉还是履行社会义务,此类机构也应该肩负起防止老年人上当受骗的社会责任。一方面要严查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宣传推销活动;其次,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摆放典型案例,主动提醒有上当潜在可能性的老年人。
报告还认为,种种投资理财乱象的频发,与金融监管缺失不无关系。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源头加强金融监管,积极应对打击黑理财黑投资。
报告建议,制定我国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建立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同时,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防力度,银行、工商、公安和司法机关等部门之间应大力配合,建立联络机制和备案制度,推进日常监管的常态化,完善并且明确监管责任,建立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长效协作联动机制。(实习生 刘言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