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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打击涉毒犯罪从不针对特定群体
发布时间:2016-06-24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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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打击方面,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有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罪基础上,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新增为犯罪行为;2016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调了全部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活动的从严惩处力度。

  目前,国内地下毒品加工厂的制毒原料主要为非法生产而非从合法渠道流失。为此,公安、海关等执法部门采取公开查缉、专案侦查、来源倒查、流向追踪等措施,严厉打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各地禁毒办会同安监、药监、工商等部门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检查和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打击处理,对严重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规定的给予停业整顿、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记者:毒品案件中涉枪等暴力程度偏高,武装贩毒、暴力抗法时有发生。请您介绍一下禁毒部门打击涉枪案件侦办情况。

  胡明朗:各地公安禁毒部门以“枪害优先”为原则,积极调整打击政策,将团伙作案、大宗贩毒、跨国境犯罪等毒品犯罪列为涉枪高危案件组织侦办。同时,将带有暴力、涉枪、涉黑等刑事前科涉毒人员列为高危人员严密管控,努力实现涉枪毒品案件在发现和查获环节的突破。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破获部、省、市三级涉枪毒品目标案件257起。

  禁毒国际合作健康发展

  记者:近年来,部分明星吸毒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和热议,甚至还有明星在短期内二次吸毒。您如何看待明星吸毒问题?

  胡明朗:涉毒演艺界人员多是社会公众人物和青少年的偶像,其缺乏自律、自重、自爱的涉毒不法行为传递出极其错误的信息,给喜爱他们的广大人民群众、青少年和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国家禁毒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多次对涉毒演艺界人员及其作品使用进行严格管理规范,出台处罚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公安禁毒部门打击涉毒违法犯罪从不针对某一特定群体、职业,社会观感中涉毒演艺界人员曝光度明显高于其他社会群体,是因其职业受社会、媒体关注度更高的结果。

  当前,我国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重道远。演艺界人员涉毒违法犯罪活动频发是这一形势的外在表现之一,也从侧面说明进一步提高全民识毒、防毒、拒毒能力的必要性。

  记者:中国政府在禁毒国际合作方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合作的机制有哪些?

  胡明朗:中国政府历来坚持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始终以负责任大国的态度,坚持广泛参与、责任共担的原则和综合平衡的战略,认真履行禁毒政治承诺和国际禁毒义务,不断深化双边、区域和国际禁毒合作,合力推动国际禁毒事业不断发展,为全人类健康安全和福祉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政府多次参加、举办重要多边禁毒国际会议,向全世界表明中国的禁毒立场,积极深化大湄公河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机制、东盟+中国禁毒合作(ACCORD)机制、上海合作组织禁毒合作机制、金砖国家禁毒合作机制等多边禁毒合作机制。中国还与20个国家(或国家联盟)签订政府间禁毒合作文件,与12个国家禁毒部门签订14个部门间禁毒合作文件,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上完善双边合作机制,与美、俄、老、缅、泰、越、柬等国家建立年度专题禁毒会晤机制,并各有侧重,全方位多领域发展合作关系。

  记者:据了解,吸毒人员戒毒之后,复吸几率非常大。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胡明朗:吸毒成瘾人员尤其是海洛因成瘾者戒断巩固难是世界性难题,戒毒不仅是一个生理脱毒的过程,更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身心康复、逐步回归社会的过程。影响吸毒成瘾人员戒毒后难以融入社会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难以解决。

  我国政府针对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受害者的“三重属性”,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指导思想,戒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干预、就业扶持多管齐下,充分运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戒毒措施,建立了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积极教育挽救吸毒人员。

  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建立69家自愿戒毒机构;建立乡镇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事机构2.7万个,配备专兼职社工7.8万名;建成强制隔离禁毒所775个,在所收治吸毒人员34万人;设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770个,在治吸毒人员17.1万人次;建设具备生活安置、技能培训、医疗护理、身心康复、劳动就业等功能的戒毒康复场所70余家,累计安置康复人员5万余名;建立就业安置点3258个,形成了一批以贵州“阳光工程”为代表的地方品牌。(记者  蔡长春  文/图)

责任编辑: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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