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央政法委了解到,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分别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2.4亿元用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其中,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
司法救助,化解案件“马拉松”
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案件陷入“马拉松”,生活陷入困境,一些受害人因此走上信访道路。
为解决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各地政法机关探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执行救助等工作,但由于政出多门、工作不规范、救助资金缺乏保障,始终没有形成统一完备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也将建立这项制度列为司改的一项任务。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两年来的努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今年以来涉法涉诉信访形势总体向好、进京访同比下降7.8%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主任许尔锋说。
在湖南,记者了解到去年以来省财政在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加强配套,共向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政法机关拨付了总计1.13亿元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通过司法救助,解决了部分遭受不幸、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燃眉之急和后顾之忧,彰显了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对人民群众的关怀。”湖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田福德对记者说。
据了解,目前所有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93.4%的县级财政,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
解燃眉之急四类人员可申请
如此暖人心的救助哪些人可以申请获得?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救助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具体有四类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意见同时明确,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等6种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申请人可以获得多少救助款?根据意见规定,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各地可作出细化规定。许尔锋表示,无论什么情况,救助金额都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司法救助具有国家福利性质,不是赔偿被害人、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只能解决燃眉之急,解决其紧迫的生活困难、医疗需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解释说。
中央层面将研究完善相关救助衔接机制
许尔锋介绍,尽管这项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运行初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例如,救助标准还不一致,个别市县还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一些地方集中审批使得审批过程较长,与制度的规定不符;还有的地方因为资金转移支付等问题,资金发放不到位等等。
“这些问题也反映出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许尔锋表示,下一步,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救助政策的集合效应,共同兜住社会保障底线。同时,加大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切实解决部分地方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努力做到“应救尽救”。
中央政法委还要求各地重点细化各类案件的救助标准,解决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同案不同助”的问题;缩短救助审批、资金发放的时间,提高及时救助的及时性;逐步公开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理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救助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切实解决受害当事人的生活保障、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