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在抽检的组织实施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随机确定被抽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加强网络商品质量监管。针对消费者投诉、有关组织反映和行政执法中发现质量问题集中的商品,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并确定抽检实施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对经网络商品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要将行政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意见同时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质量管理责任,要建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制度,应协助和配合工商部门开展质量抽检工作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