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9月6日,当地检察机关已初步查明,杨家4人(杨达才、其妻、其儿与儿媳)名下共有存款1177余万元,在杨达才交代之前,检察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有重大受贿犯罪嫌疑。面对如此巨大的非法所得,杨达才仅仅交代受贿25万元犯罪事实,认为不应以自首论处。
针对辩方提出杨达才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应减轻罪名,法院认为,杨达才504.501291万元财产,其本人和家庭成员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方理由不属于法定减轻罪名情节,不予采纳。
数罪并罚,法庭判决被告人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受贿赃款25万元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504万余元依法没收。
法庭宣判后,杨达才和辩护律师均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