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问及石油、供水供电领域和跨国公司的垄断问题时,许昆林表示,首先需要澄清的概念是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对的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这既符合我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的政策,又能够有效制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竞争的行为。
当然,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特殊性,通常会受到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密切关注,以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并没有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区分。只要经营者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许昆林说,《反垄断法》实施五年来,发改委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既有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件,也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涉及的企业类型既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有外资企业,还有行业协会;案件涉及航空、图书、造纸、日化、汽车、保险、电信、医药、奶粉、液晶面板、酒类、黄金、海砂、玉米种子等多个行业。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看,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都需要一个过程。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反垄断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社会各方面了解和熟悉这部法律需要时间;反垄断执法机构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提高反垄断执法能力,才能有效开展执法工作。因此,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法颁布初期,实际执法的案例都很少。(记者 王颖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