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说法
“创新不能违反现行法律”
针对淘宝卖“原始股”的案例,上海市华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昨日认为,“众筹思维”的形式很创新,但无论如何不能违反现行法律。上海金融证劵市场维权律师严义明表示,不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发审委审批就公开集资或发行股票的行为均为非法集资,在此种情况下的投资者并无法律保障,存在较高投资风险。
许峰表示,证监会的认定非常明确,在目前体制下,没有经过核准不能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资金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目前在网上不论是通过微博还是淘宝形式卖“原始股”,都属于公开向别人发行邀约,过不了“核准”这一关,是违法的。美微案例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如果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即擅自发行股票罪。
严义明介绍,对于募集资金的方式,法律上分为私募和公募。“私募的情况相对简单,投资对象如果是特定人群,比如募集资金的公司是向自己的朋友、同学、亲戚出售股权,投资者对于该公司情况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投资,那么完全合法。但如果是对非特定人群的公募,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公开透明的信息。”
【回应网友观点】
网友@易观于揚:这是互联网颠覆性能量的又一例证,在解决信息透明和信用保障问题后,银行和股票交易所都将被互联网旁路,被脱媒。
严义明回应:这种说法是个悖论。的确,在目前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下,在中国可以说很多公司的股票发行和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但不能因此就可以放弃第三方的监管,不然我们的金融市场就乱套了。
网友@Charlie刘青一语道破的成功:很好的开始,这会是新型投融资模式的开启,投融资的模式一定可以有这种网上大平台的做法。
许峰回应:创新本身没问题,但创新必然不能违反现行法律。如果以后放开了网络这个口子,还需要再出一些新的规定对其监管,需要跟法律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因为网络有很多不确定性的东西,包括融资过程没人监督,公开融资需要有完整透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怎样披露信息、怎样监管信息披露,都是问题。(刘溪若 李媛)
■ 延展
“众筹”模式已写入美国法案?
有观点认为,美微传媒这种融资模式类似美国的“众筹(crowdfunding)”,在美国已经有许多创业企业通过这种众筹的方式获得启动资金。所谓众筹,就是集中个体的资金,为个人或组织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现在也特指一些创业企业通过互联网渠道向公众募资。
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即“JOBS法案”),其中允许创业企业在12个月内筹集100万美元及以下的资金,让散户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有限的股权数量。众筹必须通过已注册的经济交易商或集资门户进行,集资者还必须至少在首次卖股前21天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相关文件,包括财务信息。除集资者外,购买股份的散户也有诸多限制。
不过,在淘宝兜售原始股,美其名曰“众筹”,似乎模糊了在网上兜售原始股的面目。
借贷和入股是两个有很大区别的行为。借贷会产生债权,以个人名义的借贷,投资人可以无限期追偿;以公司的名义借贷,只要公司还有资产,比如一辆汽车,借出钱的人也可以追偿,要求拍卖分割这台汽车;但入股呢?抱歉,如果亏完了,你什么都没有了。这也是立法为什么会严格界定和监管公开发行。
此外,即使在美国,由于目前仍未出台针对众筹模式的相关细节法规及指引,上述法案目前仍未正式开始实施。(记者 吴敏 沈玮青)
“淘宝店卖股权被叫停”事件经过
2012年10月5日 美微传媒进行了第一次“网络私募”,在淘宝店放上了第一个产品:美微传媒会员卡,100元/张,此卡包括订阅电子杂志等权益,另外配送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5天内有481个网友认购了38.77万。
2013年1月9日 美微传媒启动第二次网络私募,第二次网络私募的定价为1.2元/股,比第一次网络私募的定价每股高了0.2元。后经媒体报道,此事引起业界争议。
2013年3月4日 美微传媒透露,公司创始人被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督局约谈。
2013年5月24日 证监会对此事进行通报,称网络私募行为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李媛整理)
编辑: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