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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公司制售地沟油获利20多万 罚没200多万
发布时间:2013-05-08
文章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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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地沟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解释》中说,如果利用“地沟油”等加工食品,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死刑。5月7日,省法院对此作出研究部署,将通过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快审重判、依法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等举措,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地沟油”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不久前,济南终审了一起“地沟油”犯罪案件。济南市民刘家水出资50万元,其子刘坤为员工,注册成立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粮油、食用植物油等。刘家水、刘坤明知济南市平阴县济南发达油脂工业公司使用食用垃圾为原料生产“地沟油”,仍从该公司大量购入“地沟油”掺入棉籽油中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掺假棉籽油共计59.4吨,销售金额共计52.5万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被告人刘家水作为对该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坤作为对该被告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一审判决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罚金6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家水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用于作案的轿车、油罐车、货车等予以没收。

  省法院刑二庭庭长张正智说,刘家水制售“地沟油”获利20多万元,但最后除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还被处罚金和被没收犯罪工具总价值200多万元。今后,对于“地沟油”之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全省法院在依法判处犯罪分子自由刑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确保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坚决不让犯罪分子通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同时,全省法院将进一步从严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对于确需适用缓刑的,采用宣告禁止令的方式,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行业和活动,剥夺其再犯的可能性。

  据统计,此前5年,我省法院审结了涉及“瘦肉精”、“地沟油”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案件456件,判决有罪928人。张正智分析说,虽然打击力度逐年加大,但目前仍处于食品犯罪的高发期,制售伪劣食品犯罪案件数量在今后一个时期有可能增加。为此,全省法院将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依法公开、及时审判。特别是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造成他人死亡该适用死刑的,坚决适用死刑。


编辑: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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