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品牌网
 | 新闻传播 > 新闻头条

当前位置:国家品牌网首页 > 新闻传播 > 新闻头条 > 正文
新消法3月15日实施 虚假广告代言明星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4-03-12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分享到: 收藏
  新消法3月15日实施,法官解读六大变化

  虚假广告代言明星也担责

  3月1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针对消法修改前后的变化亮点,昨天,(北京)市一中院法官结合具体案例,提示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如何更好地维权。

  亮点一:

  商业欺诈三倍赔偿

  修改前:商业欺诈,消费者仅获一倍赔偿

  修改后:可获三倍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同时增设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2012年,张某从一家藏品公司的网站上购买了两套“国宝九龙金币”,支付货款19998元。包装盒上记载:此套货币为国家法定流通纪念币。随后,张某以此货币并非我国法定货币、藏品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请求双倍赔偿。

  解读:

  梁睿法官指出,藏品公司多次使用“国家”的主体概念进行宣传,引导消费者错误判断,已构成欺诈。该案发生在消法修改前,张某仅可以要求一倍赔偿,但若在消法修改后发生,张某可请求购买金额三倍的赔偿。

  新消法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经营者若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还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外,新消法还增设了精神损害赔偿,即当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亮点二: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修改前:能否退货,得看国家对此是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修改后: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案例:

  黄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数码相机。收货后,黄某因不喜欢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解读:

  张家华法官介绍,新消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按照国际惯例,这七日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为了平衡经营者的利益,法规也限定了四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张家华提醒,无理由退货并不意味着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本案如果发生在消法修改前,黄某的退货要求无法得到支持。消法修改后,不论相机是否有质量问题,黄某均可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亮点三:

  新车半年内出问题

  商家负责举证

  修改前:汽车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半年内发现瑕疵惹争议的,须由消费者负责举证

  修改后:举证责任颠倒,从消费者变为经营者

  案例:

  2012年,杨某购买一辆奥迪A6L轿车,购车后第七天,杨某发现变速箱、仪表盘出现故障,后又发现空调不凉,其多次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未果。之后,杨某花3500元委托鉴定公司鉴定,结论为:轿车与新车车况不符。

  解读:

  张家华法官介绍,消费者维权难在举证,尤其是针对大型、精密、高技术含量的商品。

  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惹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消费者杨某不需要出示鉴定证据,而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起这个责任,证明并非真实瑕疵,或瑕疵是在销售后造成的。

责任编辑:王海陆 陈略

网友评论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