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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修正草案具四大亮点 消费者不用举证商品差
发布时间:2013-04-25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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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旅游法草案等。如何规范和保护“网购时代”消费?怎样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产品质量不过关,退货是否顺畅?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何时了?这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消法修正案草案均有涉及。

  ■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亮点一:消费者不用举证商品差

  问题: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感觉,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有时候“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草案: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解读: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评价说,这样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再用自己举证了,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来。
  亮点二:网购者享有七日反悔期

  问题: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以北京市工商部门和消协2012年受理的申诉投诉量看,涉及网购的申诉投诉数量居首位,超过全市服务类申诉投诉量一半。

  草案: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解读: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评价说:“草案规定商家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对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后期选择权的规定比现行消法更细。

  草案:赋予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解读:针对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的规定,胡钢介绍,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草案: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解读:胡钢认为,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但针对目前网购交易中70%来自“个人”对“个人”交易的现象,如何规范卖家行为,这次修改并未体现。胡钢说:“非现场购物不仅要强调契约自由还要讲公平正义,应该严格用经营额或代售商品的数量加以区分是否属于商业行为,以确保这类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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