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某电视剧系新丽公司出品。该剧于2018年8月在电视平台和网络平台播出。爱奇艺公司在播放该剧第17集时,演员在对话中说出的电话号码实际由原告所有并持续使用。由于该剧集的播出,原告的手机被打爆,大量电话、短信涌来,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严重影响到原告的精神状态。原告认为,新丽公司未经核实,直接在剧中公开其私人电话号码,侵犯了其隐私权;爱奇艺公司作为该剧网络播放平台,对侵权行为也存在过错。
新丽公司辩称,涉案电视剧于2017年8月开机,2017年11月关机。剧组人员到营业厅购买了涉案手机号,该手机号合法有效,并非公司编撰;该手机号于电视剧拍摄完毕后停用,不清楚后续处置情况,公司不构成侵权。骚扰电话、微信等均为观众个人行为,原告在接到骚扰短信、电话后,可通过停用涉案手机号来防止扩大损失,其诉讼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爱奇艺公司辩称,公司通过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使用过程中,对其中的内容是否可能侵犯原告利益没有审核义务;公司在接到诉状后进行了排查,涉案画面已不存在。
法院认为,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在“手机实名制”政策下,手机号与公民的特定自然人身份相关联。手机号虽在机主特定使用范围内具有公开性,但并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内个人信息。
证据显示,该号码入网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用户姓名为张某,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张某一致,结合其他证据,可认定涉案号码确系张某所有,并于2012年12月25起持续使用至今。新丽公司主张涉案号码在拍摄期间由剧组工作人员购买并使用,但未能提供证据。
2018年8月,电视剧在爱奇艺平台播出第17集时披露了张某的电话号码。上述行为致使张某在剧集播出后,收到大量电话、短信骚扰,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法院认为,在影视剧制作中,若非不可替代之必要,应对手机号等特定信息画面予以技术处理,不得完整呈现,以避免侵扰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新丽公司作为专业影视公司,应熟知相关风险防控内容。新丽公司未经核实且未经张某允许,通过涉案电视剧将张某手机号向公众披露,考虑该剧的影响力,该行为势必侵扰了张某的私人生活安宁。即便新丽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其放任行为至少彰显出一定的过失。同时,新丽公司因此给张某造成了生活困扰和精神损害。综上,法院认为,新丽公司构成侵权。
张某当庭撤回了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新丽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判令支付律师费0.5万元。
爱奇艺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已进行排查并确认涉案画面已被删除,履行了相关义务。爱奇艺公司对于该网站播放的具体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不具有事先审核的法定义务,张某要求爱奇艺公司与新丽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海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