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诉鼻舒堂总公司以及三家门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公益诉讼四起案件一审宣判。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确认四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四被告分别在国家级及市级媒体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6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赔偿金及承担调查取证费用。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鼻炎症状各说各话
办理该案的宣城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高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16年底,有群众反映自己买了鼻舒堂的产品,结果钱花了不少,效果却没有说得好,怀疑自己上当受骗了。
高军遂在网上一查,发现确实有不少群众吐槽被该公司的“神药”忽悠过,因涉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很多地方还进行过查处曝光。
2017年上半年,宣城市检察院对鼻舒堂的产品展开了调查。调查发现,鼻舒堂总公司系淄博一证经贸有限公司,并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但在其公司官网“百年鼻舒堂”上多处出现“药、药膏、患者、疗程、治疗”等词语,并称其经营的产品可以治疗各种鼻炎。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上,约有100多篇文章介绍产品及“疗效”,公众号上的“经销商地图”显示经销商多达1098家。
在宣城市,鼻舒堂的门店有三家,分别位于宣城市区、宁国市、广德县,实际经营者分别为宣城市立正堂医疗器械经营部、广德县桃州镇蔡崟日用品经营部、宁国市立正堂卫生用品店,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察员多次到这些店里进行走访取证。
“在宣城的门店外装潢有‘四百年鼻炎古方’等字样,店面上方的屏幕还一直滚动‘鼻痒、鼻塞、打喷嚏、流鼻涕、鼻部肿痛就到鼻舒堂’的字幕,店内还设有介绍‘鼻炎的五大症状、危害’等内容的科普栏。”高军说,他与同事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店内,穿着白大褂的店员热情地招待了自己。
高军回忆说,店员问了下基本症状后,就用鼻腔医生常用的鼻腔镜对其鼻腔进行检查,称其患有鼻中隔偏曲、慢性鼻炎及鼻窦炎,使用该店的“药膏”可以治疗。在交流过程中,店员多次表示该店经营的产品为“药”,并可以进行免费使用。
“我还去了其他两家门店检查,一共检查了好几次,不仅每家店说我患鼻炎的病情不同,同一家店检查两次所说的病情也不同。”高军说。
“三步走”套住消费者
鼻舒堂的“神药”真的神吗?
高军在三家门店内都以身做了“试验”。
“鼻舒堂主要是两种产品,一个是濞舒朗抑菌膏,一个是蘸扈氏抑菌净。”高军说,店员先用棉签蘸濞舒朗抑菌膏涂抹鼻腔,再使用棉签蘸扈氏抑菌净插入鼻道。棉签有5、6厘米长,插入鼻腔深处会让人打喷嚏流鼻涕,店员就会说“有疗效”了。
见证“疗效”后,店员紧接着会推销产品。鼻舒堂的产品售价是每盒198元,10盒为一个疗程。治疗鼻炎需要三到四个疗程,起卖就是一个疗程。
然而,这些价格不菲的“神药”却没有“神功”。濞舒朗抑菌膏的批准文号为陕卫消证字[2010]第0067号,扈氏抑菌净的批准文号为鲁卫消证字[2011]第0050号,均为消毒产品。该产品包装标称的抑制微生物类别为“对白色念珠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有抑菌作用”,适用范围为“用于对皮肤黏膜的抑菌、清洁止痒”。
至于为何吹出来的“神药”能诓骗住消费者,高军分析说,因为套路深。“这些店第一步先以免费试用,吸引消费者前来尝试。第二步,他们会‘诊断’出对方患有鼻炎,并发起‘心理攻势’,告知其鼻炎危害大,不治疗的话会加重变成癌症。第三步,由于鼻炎容易反复发作,他们会吹嘘店内的‘药品’效果,声称只要按照他们的疗程来,就可以治愈,并配合大量宣传,紧紧地抓住消费者的心理。”
“一旦消费者发现没有疗效,他们就会推脱说,是因为消费者没有严格按照疗程来治疗。”高军说,这些消毒产品是由药企生产的,消费者分不清楚其中区别,以为是药,而且产品中确实含有中药成分,有一些抑菌止痒的效果,消费者不容易识破其中套路。
记者了解到,宣城市检察院检察员为了取证,多次到三家鼻舒堂门店暗访调查并试用产品,被棉签插入鼻腔的次数多了,鼻腔甚至出了血。
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2017年6月,宣城市检察院对鼻舒堂总公司以及其在宣城的三家门店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四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自己经营的产品质量、性能、用途有充分了解,被告经营的产品为“消字号”的消毒产品,主要为杀菌作用,并不具有治疗鼻炎的疗效。法律、行政法规亦禁止该类产品宣传或暗示疗效。四被告采用虚假的及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用药安全,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被告依法应当立即停止虚假的及引人误解的宣传,向公众赔礼道歉。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对四被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请求确认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欺诈。为惩戒不法经营者,预防和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还诉请四被告支付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含药品,其应对自己经营的产品性质、功能有足够认识,其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店面装潢、宣传单、滚屏广告、店员宣传和投放电视广告、DM广告等方式,对其经营的产品作用进行扩大化描述,宣传其具有治疗鼻炎的功能,足以让不特定的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此产生误解,将其与药品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欺诈,存在着耽误患者进行正规治疗的高度可能性,四被告应立即停止虚假的及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并根据影响范围在相应的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经营行为,酌定四被告分别承担6000元至20000元赔偿金(由法院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