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4日,杨某在某百货公司花2.7万元购买了3盒辽渔码头尊品干海参。杨某认为涉案海参没有标注等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于是将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购买涉案海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涉案海参未标注质量等级,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涉案海参仅标签存在瑕疵,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
杨某上诉称,涉案海参未标注质量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百货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购买涉案海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百货公司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所要惩处的对象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而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对人体不造成危害,涉案海参并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并无不当。
近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百货公司向杨某支付27万元赔偿金。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就相关话题做出分析解读。
经济之声:为什么二审的时候会改判?要判商家10倍的赔偿?
芦云:“对于食品安全标签标识,不断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外,我们还有很多国家标准,比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营养标签通则。在这些国家标准里,对于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本案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如果有执行相应的标准等级,应当进行等级标注,如果没有标注就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148条退一赔十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