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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的罪与罚:年利润200万 侵权只需赔10万
发布时间:2017-10-16
文章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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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症

  结即使被处罚多次仍然有利可图

  “大润发”与“大润发惠民”、“中国黄金”与“中国老牌黄金”、“兰黛佳人”与“雅诗兰黛”、“ZARA”与“ZAZA”、“益达口香糖”与“益达牙膏”……看似简单的文字游戏,背后却是市场的刀光剑影。

  从简单的模仿、抄袭假冒驰名商标,到恶意抢注品牌、不正当竞争、网店售假……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傍名牌形式不断翻新,仿冒者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受到傍名牌困扰的国内外名优企业越来越多,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傍名牌现象已经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难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长玲认为,将别人的商标注册到自己企业名称中的现象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傍名牌行为,如何去确定他是否正当合理地使用,没有一个明显的界限,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难点。和假冒伪劣产品比起来,傍名牌虽然看上去直接危害没那么大,但这种行为至少触犯了两部法律。我国在《商标法》中规定,没有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是侵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能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不过,在周长玲看来,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类傍名牌行为的处罚力度非常有限,相对于直接造假或者侵权使用别人的商标,显然傍名牌行为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而“直接假冒商标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成本相对来说就比较高,而且风险大。”

  徐以宝认为,相关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应加大。在美国,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可能让侵权人倾家荡产,但国内有些侵权人即使被多次处罚,仍然有利可图。

  对策

  4种“傍名牌”将被重罚

  今年9月,首次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首次对傍名牌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草案提出了4种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

  ●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

  ●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

  对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

  观点

  品牌宜“创”不宜“傍”

  早在前些年,就有一首打油诗专门讽刺傍名牌的现象,“卡丹”到处有,“狐狸”漫街走;“老人”头被偷,“鳄鱼”全国游。打油诗听着挺可笑,但仔细想想却很难笑得出来。搭便车、傍名牌,欺骗消费者,这种投机行为无疑是不道德的,不止是对正规企业形象的抹黑,更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当全世界的产品都离不开中国制造的时候,真正在国际上叫得响的中国品牌却不多。在2015年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美国有228个品牌上榜,我国仅有31个品牌上榜。这与我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极不相称,说明我国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还有待增强。

  从傍名牌的实例中,我们不难找到答案,傍名牌现象的存在和蔓延,说明我们不仅缺乏创造民族品牌的法律环境,也缺乏创造民族品牌的社会氛围。试想,当很多企业都把傍名牌当作占据市场的捷径,谁又来当那个树立品牌的冤大头呢?如果靠傍名牌就能获得利益,谁又能真正带领中国产品走进世界名牌的俱乐部呢?

  国家工商总局去年10月明确提出,商标傍名牌的行为将纳入信用监管,所有企业和个人千万不要对傍名牌存在侥幸心理,建立真正属于自己的品牌才是正确的营生之道。 (本报记者 闫珍珍)




 

责任编辑: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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