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决定,国内首起十二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事故侵权索赔案,将于9月15日开庭审理。
9月8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召集案件各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原告代理律师张黔林表示,ofo小黄车运营方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使用对象投放配备机械锁的ofo共享单车,并通过该方式获利,理应承担车辆所有人应负的责任;而该公司对存在重大缺陷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管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因此,原告请求判令ofo公司召回机械锁车辆及更换锁具。张黔林表示,根据办案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以及《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他已致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议对ofo共享单车配备的机械锁进行使用缺陷调查,并强制要求ofo公司召回所有机械锁车辆。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26日,该案受害人(11岁)与其他3名未成年人骑乘配备机械锁的ofo共享单车,行至上海市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被肇事大客车碾压,受害人当场受重伤,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7月19日,受害人父母将ofo共享单车运营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客车所属单位“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主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除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外,还申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召回市面上所有配备机械密码锁具的ofo共享单车,并更换为高安全性锁具。
原告请求判令ofo小黄车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认定肇事客车司机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高童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ofo:质疑受害人以“非正常的程序”开锁
据媒体报道,在当天的法庭上,四名被告均表示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于诉讼请求,ofo小黄车公司不同意原告针对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ofo小黄车公司收回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智能锁具,ofo小黄车公司认为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并且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同时,ofo小黄车公司称该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某没有确认安全通行,且受害人高童未满12周岁违法骑行自行车上路,并逆向行驶,并没有认定ofo小黄车公司有任何的事故责任。
“涉案自行车经司法鉴定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任何过错。”ofo小黄车公司称,公司在注册、使用、宣传、推广等过程中都有尽到“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提醒义务,并且质疑受害人高童以“非正常的程序”对ofo小黄车进行开锁并骑行。
对于原告出具的一份公安机关对同行小伙伴刘某的笔录,显示刘某曾表述称,他们骑行ofo小黄车系自行打开了机械锁,没有进行手机扫码,也没有获取到相关密码。ofo小黄车公司认为该证据在内容上没有明确提到受害人高童的开锁过程。
ofo机械锁专项调查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 2017年3月30日,北京等地的共享单车志愿者发起ofo机械锁漏洞问题专项调查,结果表明车辆未锁(包括未挂锁、未打乱密码)的比例普遍较高。其中,上海地区所调查的240辆ofo车辆中有55辆未锁,占比达22.9%。
而原告代理律师出具的部分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事故的报道统计结果显示:仅2017年1月到2017年7月,经媒体公开发表的23例未成年人骑乘共享单车引发安全事故的报道中,因车锁未锁及儿童自己解锁而导致的事故有9例,占39.13%;开锁原因不详的有10例,占43.48%;涉及ofo品牌的19例,占82.6%。
律师观点
“大量存在于公共场所使用机械锁的共享单车,对儿童造成了巨大的诱惑”,原告代理律师张黔林表示,“儿童身体和智力尚未发育完全,风险防范能力较弱,没有锁好的共享单车对儿童的使用误导和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希望通过这次民事诉讼,确定肇事方、共享单车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也希望同时推动政府监管、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作为。这是规范城市交通安全环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实习记者 范利媛 记者 吴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