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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售“美瞳” 监管亟待加强
发布时间:2016-12-30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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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瞳”可以让眼睛呈现不同的色彩,还可以让眼睛看起来更大更亮。在日常生活中,爱美的年轻人越来越喜欢佩戴一副“美瞳”为自己的形象和气质加分。

  “美瞳”还有另外一个经常被提及的名字——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2012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针对当时市场上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存在的安全隐患,将其纳入角膜接触镜监管范畴。自此,“美瞳”正式纳入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隐形眼镜进行管理。2014年3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选购与使用提示》,提醒消费者应到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格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

  “美瞳”不再是简单的新潮“装饰品”,而是像一次性静脉输液针、骨板、血管支架一样被归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属于“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后,对“美瞳”的监管更加严格,生产此类产品的厂家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经营企业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微商”平台 监管应重视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社交、微博、通讯等类型移动应用日益流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全国互联网上网人数6.88亿人,增加3951万人,其中手机上网人数6.20亿人。”

  传统的经营方式不管是实体店还是网店,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开放性的,消费者可以直观地了解商家经营的内容。

  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微商”这种新兴的经营模式因其价格低廉、可以购买“国外产品”、方便快捷等特点,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从而迅速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人将自己的“朋友圈”变成了“生意圈”,移动互联网在变革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基于移动互联网出现的经营“美瞳”的“微商”应引起监管部门关注。

  自“美瞳”纳入医疗器械监管以来,通过各级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多年不懈的努力,“美瞳”的管理逐渐走上规范之道。无论是传统的线下实体店或线上网店,经营“美瞳”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将面临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在“美瞳”生产经营监管日趋严格的形势下,“微商”这种隐身于“朋友圈”、“交友群”之内的经营模式,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更加隐蔽的交易渠道。

  新模式与新问题

  “微商”这一新兴销售模式有其独有的特点,不同于传统网络销售,有固定的产品展示、说明。“微商”通常是采用图片配文字说明的方式在特定的“朋友圈”、交流群内宣传推广,交易没有记录。为了提高“美瞳”销量,卖家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对其经营产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以此来吸引消费者或下级代理商的注意。

  此外,不同于传统电商可以采取资质审查、信用评价等管理手段,“微商”销售“美瞳”行为缺少必要的准入门槛及制约。一部智能手机,几张宣传产品的照片就可以步入经营“美瞳”的“微商”行业。这类经营活动中还存在着类似传销的多层分销模式,单个经营“美瞳”的“微商”背后,往往还隐藏着通过逐层代理形成的庞大分销网络,由于移动互联网交易的点对点特征,客观上造成了信息的封闭化,增加了隐蔽性。劣质的无证“美瞳”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摇身一变成为热卖的“外国正品”售卖到消费者手中。

  “微商”这类经营者通常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基本条件,无法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经营的“美瞳”提供不了产品注册证书、生产许可证、上游供货企业资质证照等材料。“微商”经营的“美瞳”往往存在假冒伪劣、未经注册等诸多安全隐患。这些“微商”通过移动社交应用建立所谓的美妆交流群、代理加盟群等微信群,借创业之名行违法之事,既存在销售关系,还存在朋友关系,消费者即使购买到问题“美瞳”,往往碍于朋友或熟人面子而不愿去举报投诉。

  消费者在购物时缺少判断产品真伪的途径,费用直接支付给卖家,没有第三方支付等安全保障措施,购买者一旦被商家从朋友圈、聊天群中删除或者“拉黑”,维权及追查十分困难。由于“微商”操作简单,目前对经营主体资质又无要求,因此仅靠监管部门被动的调查取缔难以从根源上杜绝“微商”的“美瞳”销售现象。

  强监管也要控源头

  针对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微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现状,监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目前对于“微商”违法销售“美瞳”,存在监测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的现实困境。但是监管部门不应忽视这一风险隐患,可以通过普及“美瞳”安全知识、完善投诉机制等措施发动公众参与监管。通过电视、报纸以及互联网等媒介普及医疗器械安全和维权知识,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美瞳”时要到正规的企业购买,同时对举报予以奖励,充分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依托“12331”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并积极开展举报“微商”销售“美瞳”的调查、处理。通过定期向社会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震慑“美瞳”违法经营者,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同时,应明确移动互联网社交平台需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作为平台提供方,对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等许可经营项目应当进行技术监控,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同时,应当在制度上对法律有明确禁止规定的行为予以管控,如建立敏感词监测、“微商”经营备案机制等,一旦发现其违法违规经营“美瞳”行为,应及时注销其账号、屏蔽其广告信息链接等手段,并积极向监管部门汇报。第三方平台还应在聊天功能中设计关键词检索功能,如涉及“美瞳”等词汇时,自动向消费者提示相关消费警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给违法经营者生存的土壤。

责任编辑: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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