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北京、上海等9地消委组织了对15家影院贴片广告状况的体验调查,结果显示,15家影院都播放了映前广告,只有1家影院通过广播提醒要播放映前广告,其余14家影院都没有播放映前广告的提醒或告知信息。播放时间最长的达到了11多分钟,最多的播放了20余条广告。有5家影院没有准点播放影片,拖延时间最长的达到5分钟。针对体验调查的结果,北京、天津、河北等37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影院出售的电影票上标注的时间被默认为是电影播放时间,消费者花钱购买电影票是购买了电影服务内容,而非广告服务内容,如果放映前播放广告,就应该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但大多数影院并没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无从选择,被迫接受广告播映,有些影院还延迟影片播放,占用了消费者的时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而且这种服务只有商家受益,消费者不受益还耽误了时间。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并且这些广告多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广告,增加了观影者的负担,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构成了不公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