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在起诉称,早在2011年,该公司经合法注册,就取得了“头条”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1月,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主要是广告服务业务。而今日头条APP是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开发运营的,并将“头条”二字作为APP的图标使用。在网页版也突出使用“今日头条”、“头条”等标识。
博天恒业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字节跳动公司将“今日头条”和“头条”在网站上使用,以及作为移动客户端的名称及标识的行为属于侵权,判令字节跳动公司停止使用包括“头条”、“今日头条”字样的名称作为其含有广告服务的产品名称或标识,并索赔1亿余元经济损失。
博天恒业公司认为,虽然表面上“今日头条”是一款转载资讯为主的工具,但实际上是以推送广告为目的的盈利产品,该APP在向用户推送一般资讯内容的同时,还进行广告代理、广告宣传、广告发布等活动。这与博天恒业的广告服务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字节跳动公司用了“头条”商标,用在APP上,进行了广告服务就是侵权行为。
博天恒业的代理律师表示,今日头条公司的CEO曾自称,今日头条的经营模式就是挖掘广告,将用户引向客户广告。去年收入十几个亿,今年全年收入可能达到60亿,这都是广告收入,按照被告获利情况索赔1亿很正常。
字节跳动公司当庭反驳说,今日头条一直是在规范使用自有的注册商标。字节跳动公司为“今日头条”、“头条”及图标在第9类可下载软件、第41类在线娱乐服务、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第38类互联网计算机终端等服务项目上都注册了商标,APP主要是呈现视频、文字、图像内容,与广告宣传和传播性质完全不同,与博天恒业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也毫无关系,也不可能造成混淆,因此不涉及侵权问题。
庭审最后,双方均表示可以接受调解。
最终,法官表示该案将进入调解阶段,此案当庭未作出判决。(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