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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电商应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 设退货专区
发布时间:2016-09-28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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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2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退货时,应保证商品完好,同时应将赠品一并退回。该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适用

  根据此办法,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发出退货通知。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记者从工商总局了解到,除新消法规定的四种类型商品外,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类商品不适用。包括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处罚方面,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封查验不影响“完好”仍可退货

  《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何为完好?《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不完好。

  对于开封商品能否退货,《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意味着,商品包裹开封查验后,不影响其“完好”仍可退货。

  此外,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

  ■ 建议

  “电商应设退货商品专区”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律师邱宝昌表示,办法中提到的“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项规定值得商榷。

  他解释,这类主要为电子商品,激活试用后退货,商家会有一定损失,此项规定可以减少商家和企业的损失,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新《消法》规定了4类不适用退货商品及“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而非“商品价值”。

  因此,工商部门通过部门规章提出的此项规定,可能存在突破上位法的问题。他建议,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消法》,增加此类规定。

  退货后怎么办?“退货后商品再次销售会涉嫌欺诈消费者”。邱宝昌建议,每个电商平台都应设置“退货商品专区”,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应提供一定的优惠,让消费者自主选择。(记者李婷婷)

责任编辑: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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