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掐“大头”捐零头 “慈善”项目竟成企业敛财工具
发布时间:2016-04-13
文章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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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杭州4月13日电(记者俞菀、黄筱)借“公益”之名谋利,通过民政渠道捐赠的衣物仅占回收一成,其他回收的捐赠给困难群体的衣物却被企业倒卖。杭州市经营2年的“大熊猫”旧衣物回收“慈善”项目,竟成企业敛财工具,被指存在欺诈嫌疑。新出台的慈善法能否为这类公益乱象打下强心针?

  捐赠仅占回收一成 借“公益”之名谋利

  2014年4月,杭州发起“大熊猫”旧衣物回收项目,宣传主题包括公益、环保的多个领域。目前,杭州共有近2000个“大熊猫”,日回收旧衣物总量约三四吨。在不少市民看来,这是有关单位推广的慈善捐赠点。

  然而,就是这样的“爱心地标”,最近却被曝出借公益之名,行谋利之事,市民捐的旧衣物,并非如项目启动时承诺的那样送到需要的困难群体手中,而是大多数流向下游企业,被高价倒卖。

  杭州西溪街道居民郭女士说:“我们作为捐赠者,是有知情同意权的,感觉自己的善心被利用了。”

  记者调查发现,类似上述公益和盈利行为混淆的乱象,在一些城市并不鲜见。今年2月,上海“大熊猫”“绿房子”等旧衣物回收点因公司经营困难被转租成垃圾回收点,旧衣物被商贩直接倒卖盈利。3月,浙江黄岩出现18个可疑募捐箱,本是企业回收谋利,却赫然印着“公益·环保旧衣物投放箱”“衣物投放口”等字样。

  “大熊猫”项目执行企业、杭州申奇废品回收连锁有限公司向媒体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到2016年2月,通过民政渠道捐赠的衣物占回收总数的5%至10%。而当被问到公司运营过程中,是否有意无意借用了“公益”的名目时,该企业负责人承认“问题就出在这里”。

  该公司副总经理李震说:“把能够捐赠的较新衣物拿出来做公益是公司业务衍生出的‘附属品’。”

  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回收项目就是回收项目,企业愿意捐赠一部分收益给慈善机构,我们当然欢迎,但不应该打着公益的旗号,误导群众。

  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党委书记、社会工作学系教授顾东辉说:“免费把旧衣物回收进来,本来用的就是社会资源,还‘掐了大头捐零头’,这就与公益慈善背道而驰了。”

  部门间“推诿” 民众善心被伤害

  杭州申奇废品回收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杭州目前再生资源回收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2014年4月,该公司和杭州市城管委、杭州市商务委、杭州市民政局、环保社会团体“绿色浙江”等联合发起“大熊猫”旧衣物回收项目,宣传主题包括公益、环保的多个领域。

  在“大熊猫”回收项目的前期推广中,为引导民众积极参与,确实存在一些宣传上放大了公益属性的行为,让公众误解。李震坦言,企业在衣物回收过程中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公益行为不够公开透明。

  谁该为这样的后果埋单?参与项目的各家单位,均难以给出明晰的回答。

  城管——杭州市城管委副主任郑胜全说,项目推进初期,城管部门主要负责各个社区的协调推广,接着是对企业收运情况协调、指导,但是进入回收流程后,城管就管不到了。

  民政——杭州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叶元青说,民政部门负责的是对接捐赠渠道的百姓需求,沟通受助信息,“从公司过来用于捐赠的旧衣服,我们会登记、录入管理,而企业经营部分不归我们管。”

  商委——杭州市商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自身所在部门的监管内容,是企业回收是否规范,有没有把旧衣物销售到有资质的企业。对于企业的不规范经营,商务委有一定的责任,但企业是否涉及公益性活动,并不在上述职责范围内。

  公益组织——绿色浙江回应称,会从人力和技术两个方面把涉及公益回收的百余只“大熊猫”监管好。申奇公司回收人员与公益组织成员同时开锁,才能打开衣物桶。每次回收都必须填写“三联单”,包括收取衣物总量,用于捐赠的数量和回收再生的数量等。

  “但需明确的是,绿色浙江作为环保公益组织,依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主体资格。”浙江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强调,涉事企业和部门,应尽快撇清慈善募捐与回收处理项目的关系。如果确实发现有回收衣物可用于慈善捐赠,应与民政部门的救助帮扶中心对接,进行登记录入。只有慈善组织才是慈善捐赠的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如有捐赠行为的需要,需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慈善法出台能否为公益乱象打下强心针?

  在慈善法刚刚问世背景下看“大熊猫”事件,似乎尤为发人深省。过去对企业类似“混淆视听”的做法存在缺法可依、监管不力的漏洞,有关人士希望慈善法的正式实施,可以有助于扭转这种被动的局面。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鑫说,慈善法第4条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非营利原则,因此经营性的企业应该严格区分经营性活动和公益性活动的界限。

  “企业在宣传时刻意模糊两者边界的行为,实质上属于直接或间接地打着‘公益’或‘慈善’旗号,借‘慈善’谋取经济利益。”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副院长、副教授邵培樟说,这种行为涉嫌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慈善法。

  专家强调,上述两部法律均可对经营性企业的行为进行规制,监管与执法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民政部门均可依其法定职权执法。

  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政府部门间“争相执法”或“推诿执法”等情况,专家认为有必要建立工商与民政联合执法机制,引导和敦促企业明确经营性活动与公益性活动的界限,让企业的公益慈善活动回归慈善的本义。

  此外,除了完善立法和强化执法,要相对彻底地遏制公益乱象,还需要加大慈善文化的培育与弘扬力度。顾东辉说:“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要步入正轨,从社会思潮的根源上来说,必须守诚信、去功利、讲法治。”

责任编辑: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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