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南宁市物价局获悉,南宁市从8月1日起实施《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惩戒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完善价格诚信品牌,不诚信价格单位将被记入价格失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诚信单位评审正在进行
2006年,经过南宁市物价局“价格诚信单位”评选领导小组的严格考核,授予15家单位第一届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价格诚信单位”评选两年进行一次。物价主管部门将为企业建立申报单位和“价格诚信单位”信用档案制度,收集、整理、记录申报单位及“价格诚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开展价格诚信建设的有关情况,实行有效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物价部门对“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每两年组织一次审验。两年内能够模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恪守价格诚信标准的单位,经南宁市评选小组审定后,其“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的称号及牌匾继续有效。
目前,南宁市物价部门正在进行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的评审。在过去两年间,“价格诚信单位”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评选小组审定后,将撤销其“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收回牌匾,并记入南宁市价格失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六种行为构成价格失信
《办法》规定,价格诚信单位应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在本单位发生,积极维护市场的价格秩序。还应当严格恪守价格诚信,加强价格诚信的经常性管理工作,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价格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价格诚信单位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根据规定,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价格失信,由市物价局依法查处,并撤销其“价格诚信单位”称号,收回“价格诚信单位”牌匾:●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价格行政执法所需资料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情节严重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价格失信的行为。
据了解,被撤销“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相关评选。被撤销称号单位若是自治区级的“价格诚信单位”,市物价局将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其自治区级“价格诚信单位”的建议。
南宁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对被授予“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物价部门原则上两年内不会对其进行价格检查,除非有市民投诉。为维护“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严肃性和诚信度,提高其公信力,促进南宁市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物价部门特此完善出台了《价格诚信单位失信惩戒办法》。 (来源: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