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借口开展所谓的“重质量讲信誉示范单位”推广活动,两名骗子疯狂诈骗了我市116家企业,诈骗的所谓“公示费”高达22万多元。日前,两名骗子曹某、蒋某因为诈骗罪,分别被龙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和十年二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6年底与2007年初期间,安徽人曹某得知朋友与《商品与质量》周刊社签订协议开展“重质量讲信誉示范单位(公示)”推广活动,于是曹某要求朋友在我市地区的该公示推广活动业务给其开展。
2007年4月份,在注册“商品与质量驻浙江市场调查中心”温州办事处未能成功的情况下,曹某注册了“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质联信息部”,并以此信息部在税务部门领取发票和收据作为“重质量讲信誉示范单位(公示)”的票据。
随后,曹某私刻了“商品与质量驻浙江市场调查中心”公章及财务章,在鹿城区租下办公室,还招收了多名业务员,开始冒充“商品与质量驻浙江市场调查中心”开展“重质量讲信誉示范单位(公示)”推广活动。
只要企业方面有意向,曹某一伙就直接以“商品与质量驻浙江市场调查中心”的名义,制作对方已经通过“重质量讲信誉示范单位(公示)”活动的铜制匾额、荣誉证书、函,谎称对方已经通过评比活动,并收取2000元左右的公示费。曹某与蒋某还以申请“中国著名品牌”为由骗取我市某鞋厂现金4500元。
去年8月2日,曹某与蒋某等人送铜制匾额、荣誉证书、函、收据和发票到龙湾区温州市某白炭黑厂与浙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收取4000元公示费后被对方识破。据统计,在短短的四个月内,曹某、蒋某共骗取了我市116家企业,累计骗取224100元(其中既遂191300元,未遂32800元)。
据经办法官介绍,此案的发生,一方面反映出众多企业的产品急需得到市场认同,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当前质量认证体系的不规范,质量还是要靠事实说话的,作为企业,产品质量过硬才是真的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