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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拒赔是否违反诚信 信亲人还是信合同?
发布时间:2008-07-11
文章来源: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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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看到,平安保险采用类似传销的营销模式,以拉人头作为赢利的主要手段之一。公司要求员工以发展下线,即增员为核心。

  这些员工,都是到哪里去发展下线呢?他们发展了下线之后,又是把这些产品卖给了谁呢?据了解,很多业务员把发展首先是把亲友发展成了下线,然后很大部分业务员是把保险产品卖给了亲朋好友。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业务员往往会美化产品,增加客户的购买意愿,甚至有很多业务员,无限夸大保障,减少保户责任。而客户因为亲朋好友的关系,信任了他们,放松了警惕。甚至,有人都不好意思去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但是,一旦出现保险事故,需要理赔,保险公司则马上变成公事公办的样子,一切按合同办事,甚至故意拒绝理赔。这时,我们到底是要相信亲友的承诺,还是保险公司的条款呢?在购买保险时,我们无疑是相信他们的介绍和承诺,购买的这个产品。而在理赔时,这些介绍和承诺一概不算,变成不友善、不熟悉、难以理解,甚至是不公平、不对等的格式合同。

  如媒体曾多次转载的一个保险投诉案例,2001年10月16日,在平安公司苍山营业部1组保险代理人姜平(投保人的工友)的一再要求下,我(投诉人王先生)为被保险人赵其秀在该公司签订了保单号为P117100001655495的《平安康泰》保单一份,受益人为我,主险附加住院医疗、住院安心险每年计付保费966元。保单签订之时,保单的询问事项部分没有填写,我及被保险人按保险代理人的要求在空白保单上签了字,后交了当年保费,拿了保单后就未再过问。当时,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从保单签订至2005年10月被保险人死亡,我一直按期交纳保费。

  2002年2月5日,平安公司就被保险人因患重感冒住院5天的理赔申请出具200102327755号人身险理赔批单,支付各种理赔共480。3元,对于赔付没有提出异议。

  2005年8月24日早6时许,被保险人在家中突发急病不省人事,急送苍山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被保险人为左侧颞叶血肿、脑疝。当日在苍山县人民医院做了开颅手术,至9月13日,被保险人一直在苍山县人民医院重病监护室治疗,始终处于昏迷状态,病情未见好转,后于到2005年10月1日凌晨去世。共支付医疗费37380。04元。

  2005年10月20日,我向平安公司提出被保险人的赔偿申请,平安公司一直悄无声息。在我的一再催促下,2006年1月6日,平安公司人出具第200500269212号人身险理赔单,以我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作退保处理。理由是:2001年3月29至4月30日,被保险人因患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的情况在保单中没有告知平安公司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平安公司只支付我保费折合现金价值1312。3元,而我已交付平安公司4年保费3864元。

  事情发生后,我多次找临沂公司,但都没有结果,2006年12月,我又找到临沂市保险协会要求调解。直到2007年6月,平安保险临沂公司说,只能按不是故意未尽到告知义务,全额退还保费处理。我不同意此结果。

  我认为,平安公司应按约定赔偿我保费,不予赔偿的决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没有人性和极不道德的行为。理由如下:

  一、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平安公司代理人在填写保单时没有向我和被保险人说明投保单中的保险条款内容,也没有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尚某既往的病史。投保单中投保人的告知事项和健康问卷中的“是”和“否”栏内容是由平安公司代理人填写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是平安公司在与我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不是我的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造成我在投保时没有告知被保险人曾经住院治疗的事实。平安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使用解除条款,并据此而不承担赔付保险义务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

  二、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是平安公司提供的,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本案中,平安公司对于免责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未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我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解除条款对我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三、2002年2月我已经申请过一次赔偿,平安公司对于赔偿没有提出异议,平安公司已经认可承认了保单的有效性,此次不应拒赔。

  四、2001年3月住院与此次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这次理赔平安公司翻出2001年3月住院的事,此事发生在保单签订前7个月,且这次与上次事隔4年之久,被保险人死亡是左侧颞叶血肿、脑疝,不能说该病与2001年3月所患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保单中也没有列出有此类病史的人不能参加此类保险,故不会影响平安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找个理由就拒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五、根据平安公司的《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保单生效一年后,“身故保险金”是无条件赔付的,而我已交费4年之久,此次拒赔是违约行为。

  六、根据平安公司的《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平安公司无论赔付与否,均应在收到申请10日内做出决定。我2005年10月20日申请理赔,而平安公司2006年1月6日才做出拒赔决定,是严重违约行为。

  综上,平安公司的行为是故意拒赔行为,损害了保险行业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保险行业的信誉,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请求保险协会伸张正义,按保单约定支付保费,并支付利息及为此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上篇中我们谈到,平安保险采用类似传销的营销模式,也带来了类似传销的副作用,扭曲人际关系。每个人都拥有一些亲密的关系,比如家人、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等,使我们在其中享受彼此的信任和真诚的关爱。但传销却教人从利益的角度看待亲密关系;它使信任和关爱成了生意筹码,亲朋好友被按生意潜力分类,与人交往也带上了盈利的企图;这一切都会给亲密关系带来伤害。另一方面,亲密关系也被传销用来削弱人对引诱的抵抗能力。

  据中华品牌网了解,很多理赔,虽然客户觉得不公平合理,但是因为更加亲密的关系,是选择自认倒霉,不予追究的态度。损失已经造成,就不再撕破脸皮,以免亲人间难以相处。

  中华品牌网分析,因为平安保险成长性很快,很多保单的年限并不长,很多理赔的事项还没有出现,所以投诉率还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或许再过几年,保单到期,索赔、投诉会大面积增长。(来源:中国金融网)


 

责任编辑: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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