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一家冠名“诚信”的企业,信誓旦旦保证3日内交清所欠货款,结果却不守信用拖延执行。11月15日,江西省永丰县法院依法对出尔反尔的诚信纸箱厂罚款1万元。
诚信纸箱厂为永丰县当地的一家专门生产纸箱的私营企业,富达化工厂为其材料供应商之一。2006年一年,诚信纸箱厂向富达化工厂购买原材料,共欠下货款20万元。2007年9月份,富达化工厂向永丰县法院起诉,要求诚信纸箱厂偿还所欠货款20万元。永丰县法院一审判决诚信纸箱厂10日内偿还所欠富达化工厂的货款20万元。偿还期限到期后,诚信纸箱厂并未主动履行义务。随后,此案进入执行阶段。
2007年11月5日,永丰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诚信纸箱厂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偿还所欠申请人富达化工厂的货款20万元。在送达通知书时,诚信纸箱厂总经理在执行人员面前,信誓旦旦地作出保证,保证在3日内将20万元欠款如数交至法院。然而,3日过后,未见诚信纸箱厂前来交款。
鉴于诚信纸箱厂出尔反尔延缓执行,11月15日,永丰县法院遂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慑于法律的权威,在作出罚款决定当日,被执行人诚信纸箱厂将20万元欠款和1万元罚款如数交至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