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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逾期还款18次被列入黑名单
发布时间:2007-10-17
文章来源: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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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贷款亮红灯,起诉银行遭败诉

  合肥晚报讯  市民陈先生在一家银行贷款时被告知,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上存在不良信息,不允放贷。原来,他在偿还建设银行的房贷时,有18次“逾期还款”记录。陈先生认为自己从未拖欠过房款,银行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近日判决了此案,认为原告“逾期还款”属实,银行上报个人信用数据库的行为并无不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诉称,2004年11月5日,他为购房从建行合肥市濉溪路支行贷款30余万元,协议签订后,他按月还款。今年,他准备再购房一套,到市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时,工作人员却拒绝为他贷款,理由是查到他有18次“逾期还款记录”。陈先生认为,建行在没有合同约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将客户的“逾期记录”上报人行,进入可以记录“个人信用记录”网络数据库,侵犯了自己信息隐私,造成了名誉侵权和经济受损,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消除“逾期记录”,并赔偿1万元。

  建行合肥市濉溪路支行辩称,陈先生先后18次逾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属实,而自动上报行为是依据人行的管理规定执行的,不存在违法或违规。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因还贷储蓄账户存款金额不足造成还贷逾期记录情况属实;虽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逾期记录记入个人信用库,但诚实守信是作为单位和公民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被告如实记录原告还贷情况,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上报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未对外泄漏、宣扬,以致造成原告的社会信用下降及名誉侵害;原告向其他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并非被告造成,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合肥晚报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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