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款该不该被当作信用不良“记录在案”?省城的陈先生为此将某银行一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消除逾期记录,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今天上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陈先生在诉状中称:2004年11月5日,他与这家银行一支行签订了一份购房贷款协议,协议签订后他每月履行还款约定。但最近,他到另一家银行去申报贷款时却被告知:“经查询,有逾期记录,信用审查不能通过,不能给予贷款。”原来,该银行的这家支行记录了陈先生18次逾期还款记录,并将其上报“信用数据库”,进入“银行系统的个人信用记录”,致使每家银行都能查到陈先生有“信用逾期18次记录(信用不良记录)”。
陈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18次逾期还款记录,他和银行签订合同前,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还款要记录成信用不良,而且对方在上报他的逾期信用不良记录时没有提醒和告诉他,这种行为造成了他个人信誉下降,无法贷款,社会名誉受到影响,因此他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此案庭审情况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