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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价”难退暴露商家缺诚信
发布时间:2007-08-18
文章来源: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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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沈亚)本报连续报道了市区部分商家“买贵退差价”忽悠人的情况。业内人士认为,“买贵难退差价”的原因,在于商家缺乏诚信。
“我再不到他家购物了”
   
    市区东进小区一位姓黄的先生说,去年上半年,他在市区一家商场买了一款电器,结果发现价格比其它商场高了一些。因为该商场承诺“买贵退差价”,他找该商场退差价,但商场要他购买同样的电器作为退差价的证据。“差价才一百多块钱,买一件电器却要上千元,只好作罢了。”
   
    黄先生说,商家给“买贵退差价”设置种种门槛,不说它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至少也是缺乏诚信的一种表现。“自那次之后,我再不到他家购物了。”
缺乏诚信因小失大
   
    市区某商场一位负责人说,“买贵退差价”是商家常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它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但是,不少商家在实际操作中却变了味。
   
    “‘买贵退差价’其实考验的是商家的经营诚信度,失去诚信的商家必然会因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该负责人说,欺骗消费者可能会使自己获得一时之利,但因此造成的社会形象损失,却在不知不觉中积累起来。积累到一定时候,这种社会形象的损失,将会使自己在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商家在承诺‘买贵退差价’时,应抱着对消费者负责的一片诚心。”该负责人说,商家能够做到的事情就承诺,不能做到的,就不能用虚假的承诺欺骗消费者。
商家食言违反《合同法》
   
    市区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一位姓封的律师说,商家对消费者承诺“买贵退差价”,事实上已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应该在消费者购物之前,明确告知消费者,而不应在发生争议和问题后,再另行附加履行合同的条件。
   
    封律师认为,如果商家对消费者承诺“买贵退差价”时没有附加条款,按照公众普遍的理解,应该是在同城任何一家商场发现同类商品的价格较低时,就应该无条件地退还差价。商家事后设置“门槛”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市消协一位姓黄的副秘书长说,一些商家所谓的“买贵退差价”承诺,涉嫌欺骗消费者。消费者购买“退差价”商品时要特别注意货比三家,最好先确认是否为最低价再买,防止买后发生纠纷。购买时,要求商家在发票上注明“低价”字样,如有违反,商家不愿“退差价”,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来源:泰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7-8-17

责任编辑: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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