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防伪标志用来防止他人不诚信冒充自己的产品,自己却先不诚信拒付购买费用。8月9日,江苏启东法院判处被告某饰品公司被判给付原告陆某加工报酬3000元。
2004年12月,陆某与饰品公司建立了加工承揽合作关系,由陆某为饰品公司定作防伪标志。2006年3月,双方约定由陆某为饰品公司加工防伪标志10万枚,印刷费为3000元。后陆某按约将10万枚防伪标志送至饰品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在送货单上签字,但公司至今未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与饰品公司间的承揽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陆某为饰品公司完成定作任务后,享有向饰品公司主张报酬的权利,饰品公司收货后,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然而,饰品公司至今未给付,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