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违法案件都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限制,诚信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也是重要的参考标准,而这一原则对于房地产买卖同样适用,但是广大消费者对此却了解甚少。
待物莫如诚,诚信天下行,为此,本期记者特意选取了一个有关诚信原则的真实案例,看一看,违反诚信原则进行房屋转让究竟是否合法?案例:房产要拆迁,转让惹纠纷
刘某有一套房子,但这套房子已经明确被市政规划圈定为五年内实施拆迁改造,市政府公告发布三个月之后,刘某为了购置新房,遂将房子转让给外市的王某,在王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
不久,王某得知该房子将在五年之内拆迁后,就向刘某提出退房,在遭到刘某拒绝的情况下,王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实施买卖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坚持保障自身利益而不愿透露不利信息的行为实属人之常情,有人也会认为,王某从刘某处买到的房子即便是今后拆迁也将会获得经济和房屋的相应补偿,面对这样的情形,我们不禁会产生疑问,究竟刘某应不应当告知王某房子面临拆迁的真相呢?
刘某的做法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判决很快就下来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房屋转让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刘某在进行民事行为的时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因此,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记者在走访相关法律专家后得知,在民法体系中,法律原则是进行司法解释的重要指南和依据,诚信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已经被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第七条所规定,所以诚信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可以在判决时直接引用。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耿小武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根本原则,即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民法当中,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缺乏相应规定的时候,可直接适用这两个原则。因此,该合同无效。■温馨提醒购房时多方调查权益受侵时依法维权
目前,违反诚信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的民事行为屡屡发生,但广大消费者知之甚少,当侵权出现时仍然一味地采取沉默。
例如:甲某明知自己的房前要盖一座高楼将会影响到采光,还是将房子卖给了一位想拥有充足光照度的乙某,那么甲某就违反了诚信原则,虽然从法律条文中并不能找到甲某违法的依据,但是根据诚信原则,这个买卖合同同样是无效的。
记者在此也提醒想购房的读者在购房之前多做一些调查和了解,以免和购房的初衷相违背。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来源:东方今报
发布日期:200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