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个人欠费记录,应该公开吗?
七成以上的调查参与者支持银行公布个人欠费信息
国际先驱导报实习记者李瑞发自北京 近日,中国工商银行首次公布了1200余名拖欠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信息,此举一出,舆论哗然。实际上,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债权方在维权中选择了公开个人欠费记录的方式。厦门电信就曾在媒体公布欠费用户的名单,深圳某物业公司也曾在媒体刊登20名长期欠缴物业费的业主信息。
《国际先驱导报》近日就“个人欠费记录应该公开吗”进行了调查。截止到2007年7月25日零时,近两千人参加了网上投票。其中,在“你认为个人欠费记录是否适合公开”的调查中,有72.52%的人选择“适合。这一方法会督促欠费者还钱,同时强化全社会诚信体制的建立。”
北京王先生说:“公布名单这种形式持续一段时间后,个人在借款时就会仔细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借贷。个人在主观上增加了社会责任感,也就有助于我国实现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但也有21.42%的人认为此举“不合适”。杭州的于先生说:“银行公布个人欠费信息,会让这些人找工作更加困难,还款也更加困难。银行应该找到更和缓的办法,再给这些有困难的学生一个机会。”
对于“应该如何从根本上治理欠费不还现象”的调查中,排名前三项的方法分别是:建立全国各行业联网的诚信系统,让欠债人知道不还钱的代价(80.53%);从小培养并且强化一个人的诚信意识(47%);在法律上对欠债现象予以必要的威慑(45.28%)。
另有29.44%的人认为“债权方应强化对欠债人的服务意识,避免后者因服务问题故意欠款不还”。 厦门的郑先生说:“银行在还款问题上的宣传和通知很不到位。我上学时借过助学贷款,毕业后并不知道应该什么时候还,每次还多少。一年后,当我准备把欠款全部还清时,银行告诉我要交最后三个月的滞纳金。我算是幸运的,有的人可能会因此多给银行好几千元。”
【镜鉴】美国禁止随意公开
美国法律规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时,应事先通告当事人
国际先驱导报实习记者李瑞、周彬 记者张大诺发自北京 必须承认,公开个人欠费记录,更多的是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出于无奈之举。在个人诚信系统运行得非常成熟的美国,个人欠费无法追缴的情况并不常见。
张磊,2005年到美国明尼苏达州某大学读博,他告诉《国际先驱导报》:“刚到美国时人生地不熟,租房非常困难,房东不收现金,而我又没有信用记录,就办不了信用卡,最后是通过师兄开的支票才租到房子。在美国,信用就是生活,没有了信用就几乎没有生活。”
美国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采取政府制约与民营企业运作相结合的模式,在国家法律制约下交付市场化的公司运作。全美约有1000多个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它们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每个人的消费信用的所有信息数据,都会从贷款的发放者那里传送到当地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而这些机构又将数据转汇集到全国的三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电脑数据库中。
这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还从雇主那里获得每个人工作情况的数据,从法庭的公告中获得破产、司法诉讼的资料,并一直对跟踪的客户信用变化情况进行记录。
按照美国法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时,可以不经过被收集者个人的同意,但有关个人种族、宗教信仰、医疗记录、生活习惯、政治立场等信息,都不得录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同时赋予信息数据当事人多项权利:对自己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查阅的请示权、对错误情报的订正请求权、提出异议的权利等。
尽管在收集数据时可以不经被收集者个人的同意,但美国《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向使用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时,应事先通告该当事人,并且无权将未经授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这就意味着,这些机构不得随意公开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欠费记录。
该法还规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提供,只限于信用交易、保险、雇用等合法业务需要,或者奉承法院的命令和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
在美国,交易双方都可以在交易前查询到对方的信用情况,从而增加彼此的了解,保证交易的公平,提高全社会的效率。
已经在美国生活两年的张磊感叹道:“在美国,个人信用的整个大环境是很和谐的。每个人都十分重视信用记录,我们会定期地咨询自己信用状况,尽一切可能避免不良信用记录,就更别提故意欠费了。”
【声音】“要建立诚信体系就要有牺牲”
“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必然要牺牲一批人,关键看牺牲什么样的人”
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宗君发自北京 银行公布个人欠费信息这一做法,让一些人担心公众对于个人隐私的漠视,也担心这些欠费者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立过程的牺牲品。
对于这些担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主攻社会和青年问题的副教授石国亮说认为,公开个人欠费信息是要发挥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而信息公开是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这与侵犯个人隐私是两个问题。另外,公开个人欠费信息确实会牺牲一批人,让欠费者承受精神经济上的压力。但是,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必然要牺牲一批人。社会的进步总是需要破旧立新,一个社会问题,往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才能解决。关注度越大,就越受重视,解决问题的周期也短。所以,这样的牺牲是必经的阶段。关键看牺牲什么样的人。
石国亮告诉《国际先驱导报》:“必须搞清一个前提,即个人欠费记录的性质。欠费分两种性质,一种是恶意拖欠,一种是无能力偿还。无力偿还的情况更多是社会转型的问题,属于社会政策支持不力或者是社会政策设计考虑不周。比如‘大学生助学贷款’,当时政策设计的前提是:借款学生大学毕业以后就能找到稳定工作,用工作收入还款。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就业压力大,一部分学生找不到工作,还有一些学生考上研究生,收入微薄。这部分学生即使还贷也多是以贷还贷,比如向亲友借钱。对于这些学生,如果不予以社会政策的支持,反而公布个人信息,就不应该了。而对于恶意拖欠者,我们不仅要公开个人欠费信息,还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不良信用记录不但影响到一人多年,而且失信者还会受到罚款或者被强制劳动的处罚,严重者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这样严厉的惩罚下,很少会有人铤而走险。”
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