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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卖主不讲诚信 一女士买二手房遭毁约困扰
发布时间:2007-05-23
文章来源: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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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认购书、 交付定金、四处筹借房款,忙完这一切后,本以为可安心等着过户收楼的王阿姨,等来的却是定金被退回,卖方毁约。而对于卖方毁约的行为,中介也十分无奈。

  近日,来自江苏无锡的王阿姨,想在海南买套二手房。她通过中介公司海南明珠长城置业有限公司找到一处合心意的房子,经过协商,双方最后以13.5万元成交,但卖方要求她一次性付清房款。

    为了筹钱买房,王阿姨紧急向江苏老家的亲戚求助,终于在5月15日前将房款凑齐。5月16日,她和中介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只剩交清房款,就可以收楼了。可是17日,中介公司突然通知王阿姨,卖方的亲戚看上了那套房子,所以卖方决定不卖楼了。5月20日,怀着失望的心情,王阿姨从中介拿回了自己的1万元定金。

    四处筹钱,结果白忙了一场。让王阿姨更感到困惑的是,按照她签订的《认购书》条款,如果自己违约的话要损失1万元定金;但是卖方违约的话,房东和中介都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样的合同公平吗?”王阿姨说。

    对此,中介公司一员工解释说,该《认购书》是中介方与买方签订的合同,只是确认公司不会将该房屋转卖给其他客户。因为二手房的交易不同于新房交易,中介方并没有房屋所有权,所以卖方违约,他们也无可奈何。

    记者调查发现,二手房买卖市场中,有像王阿姨一样遭遇的市民不少。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由于二手房市场行情看好,“心有不甘”的卖家们常常选择毁约,要么拒绝以原先谈好的价钱继续出售,要么收回房屋静观其变。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灿说,中介方因为没有房屋所有权,它与购房者之前只能签订一个中介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它的权限是受限制的。这一点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自己必须明白要承担一定风险,中介也有告知对方的义务。

来源:海南日报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23日

责任编辑: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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