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上海海润影视制作公司
主要失信行为:侵犯著作权
详细内容:2003年3月,赵耀民所写的三幕话剧《长恨歌》剧本在中国戏剧家协会《剧本》杂志上发表。当年9月,海润公司约请赵耀民、蒋丽萍创作电视剧《长恨歌》的剧本。双方约定,剧本文字版权属海润公司所有,赵耀民、蒋丽萍享有署名权和剧本公开发表、出版的获得报酬权。
2005年4月,电视剧《长恨歌》的出品人海润公司与教育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出版《长恨歌电视小说》,作者署名为“小说原著:王安忆,编剧:蒋丽萍、赵耀民,执笔:蒋丽萍。在出版发行的《长恨歌电视小说》版权页上载明:原著王安忆、编剧蒋丽萍。版权页背面列明:三十五集电视连续剧《长恨歌》主创名单,其中载明,原著:王安忆,编剧:蒋丽萍(执笔)、赵耀民。
2006年8月,赵耀民在大众书局思考乐-美罗店以29元的价格购得了该书。赵耀民认为,如果该书改编自电视剧《长恨歌》,自己作为电视剧的编剧之一,应当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该书应当署明:根据赵耀民、蒋丽萍同名电视剧剧本改编。如果该书直接改编自王安忆的小说,因该书中引用了大量的原告话剧剧本而非王安忆小说中的独创情节和文字,故海润公司构成对自己话剧剧本的剽窃。因此,赵耀民以海润公司、大众书局侵犯了著作权为由,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海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所属行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示机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时间:2007年04月10日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