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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汽车坟场” 近百“僵尸车”占位
发布时间:2017-12-05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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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兴泉补充说,除了被抵债的车辆,还有因车主失踪、入狱等特殊原因不再使用的车辆,还有极少一部分则有可能是遗失或被窃车辆。

  除去这些特殊原因,大部分“僵尸车”之所以“僵”着,是因为不少车主的主观因素造成的,秦希燕直言,很多地方现已施行摇号购车,而在此之前,买车是不限购的,这也造成了不少家庭或个人有多辆车闲置。

  “现在私家车没有严格的使用年限,不能强制报废,虽然有利于物尽其用,但这也使得该报废的机动车不报废又上不了路,只能原地待着变成了‘僵尸车’。”于兴泉指出。

  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位停放在北京一所高校免费停车位的“僵尸车”车主李建,在与李建聊天中得知,他的车已闲置3年多了,购车时间是2005年,已达到报废车的标准。

  李建说,要将车辆报废,需要携带行驶证、登记证、身份证到报废中心申请。申请成功后,还要到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补齐之前的违法罚款或滞纳金。由于手续十分繁琐,且报废车辆价格又很低,李建索性弃车不管了。

  随后记者联系了一家报废车回收公司,得知北京牌照的报废小客车一辆在2000到3000元不等,外地牌照的车一吨折合400到600元不等,而一辆普通轿车重量一般不超过2吨,也就是说,一辆外地牌照的车最多只能卖到1000元左右。

  多部门专项整治应常态化

  一面是车位紧张,一面是长期占用,加上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少小区业主对清理、整治“僵尸车”呼声很高。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交管、城管、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对于“僵尸车”的管理似乎都可以搭上边,但却又好像“有苦难言”。究竟由谁负责管理,记者进行了多方了解。

  记者联系到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法制处民警钟仕鉴。钟仕鉴告诉记者,要对“僵尸车”进行管理,就要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停放的地理位置,来确定相关的执法部门。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对于违法停放占用公共道路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可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拖移,达到报废条件的强制报废。”钟仕鉴指出,但对于手续完备,且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路边停车位、小区的车辆,因并无停放时间长短的规定,交管部门无权拖移属于个人财产的“僵尸车”。对于长期无偿占有小区公共资源的车辆,可由物业或业主委员会与车主共同协商处理。

  对此,刘静向记者反映,光靠物业公司和居委会无法处理,并不是他们不想管,而是没法管,他们通过交管部门查到了车辆来源和车主的信息,与车主取得联系,只能规劝他们及时处理。“但是他们不听,我们也无权处理,因为说到底,这些车还是业主的私有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僵尸车’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只有车辆所有人才具有处置的权利。”秦希燕认为,但对于有违法记录以及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僵尸车”,可以由居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车主,请求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胜诉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由物业或居委会对“僵尸车”起诉的案件寥寥无几。

  “物业起诉业主难度很大,不仅需要确认业主身份,还要搜集‘僵尸车’妨害物业管理等证据,且诉讼时间长、费用高,还会得罪部分业主,像这种不讨好的事情,我们一般情况下也就不管了。”刘静向记者道出了实情。

  据了解,针对“僵尸车”问题,今年5月,北京市占道经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2017年集中整治长期停放废旧机动车工作方案》,以城六区为重点,全面排查和清理侵占城市道路、背街小巷、公共区域、居民社区、城乡接合部长期停放废旧机动车。

  此前,从2月底开始,朝阳区城管部门就曾联合属地综治、社区开展了对“僵尸车”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前期摸排,他们在五环内共发现了500余辆“僵尸车”,并全部清理。截至5月底,海淀区共摸排出占用公共资源的废旧车辆632辆,其中机动车394辆,非机动三轮车238辆。

  对此,秦希燕指出,专项整治效果明显,应该让这种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常态化。

  秦希燕建议,应当实行分区域集中清理规划,交管部门应定期联合城管、消防、小区物业、居委会等多部门,按照“科学规划、严格查处、分步实施”的方针,对居民社区、商场停车场的“僵尸车”及时清理。

  “根据排查采集的‘僵尸车’基本信息,查询核对车辆相关信息,对于车主明确且能够及时联系上的,要通知其限期处置。”秦希燕说,对逾期未处置的车辆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停放,经公告仍未前来处理的车辆依法处置,进行拍卖或拆解,对已报废车辆进行强制报废。

  秦希燕提到,在清理“僵尸车”的过程中应注意留存证据,拖移车辆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并做好登记,如有必要可请公证处人员到场公证。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我国车辆报废标准以车辆的使用年限、累计行驶里程及年检情况作为主要参考指标。那么对于一些不进行强制报废的私家车,也应该有一定的复检制度,比如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0年,行驶超过10万公里的,在年检过程中,应当检查其每年行驶的公里数,如果行驶得太少,说明该车常年不开,对连续5年行驶的公里数达不到标准的车,认定为“僵尸车”,并加以报废处理。

  对于报废车的处理,美国的做法是每辆报废车给予4000美元左右的高补贴,并对拖车公司予以法律授权,由其解决拖车、停放、收取费用等一系列问题。

  杨杰认为,我国可以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鼓励车主自愿进行车辆报废,同时,应当改进汽车产业技术水平,优化汽车回收工程,对汽车零部件进行循环再利用。“并对车辆该报废而不申请报废的车主进行相应处罚,以增强车主的责任意识。”杨杰建议。(记者 朱琳)


 

责任编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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