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品牌网
 | 新闻传播 > 生活指南

一批新规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话销售保险须全程录音
发布时间:2017-10-30
文章来源:新华网
分享到: 收藏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消息,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域名注册申请者须提交真实、完整的身份信息,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一批新规将于11月落地施行,全方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保监会日前印发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等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根据办法,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注册互联网域名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根据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并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办法规定,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办法坚持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保护并重,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效打击域名欺诈、滥用等行为,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同时,办法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拍卖人不得以贿赂手段争揽业务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办法,拍卖人不得有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

  同时,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不得有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相互约定拍卖应价;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等恶意串通行为。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私下约定成交价;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等恶意串通行为。

  (原题为《一批新规11月落地施行 电话销售保险须全程录音》)

责任编辑:美杉

网友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