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就是如果这个父母确实做得太过分,屡教不改,不适合做父母,可能按民事程序去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这两年在这方面,我们也有很大的一个发展。但是我们还有两方面,我认为做得不够。一方面就是在父母侵害孩子的权益过程当中,在刑事案件当中的一些定罪量刑方面,我们还明确缺乏对儿童生命权的尊重。比较多的父母溺婴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量刑就非常轻,有的都是缓刑,一般来说《故意杀人罪》是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是3-10年有期徒刑,但是对溺婴的案件,有的也是《故意杀人罪》,但是量刑显然非常轻。对父母伤害孩子的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还不够对孩子生命权的尊重。
另外一点就是对父母该承担责任,但是没有尽到责任的,这方面追究力度就更不够,你比如说像天津这个案子,由于父亲的这种明显的过失,导致两个孩子的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司法机关应该及时介入。大家会提到一个问题,父亲本来也是非常悲伤,在这种情况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是不是我们显得过于不通人情,从道德上是否说得过去?我想说的是,法律不能被道德所取代,我们对父亲同情,但是两个孩子的独立的生命权,同样也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我们说启动司法责任的追究程序,对父亲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在量刑的时候,肯定会给予考虑。但是不能说两个孩子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了,司法机关在这个过程当中,就没有任何的作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