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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遇到强迫购物30日内可退货 旅行社垫付退货款
发布时间:2016-08-03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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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民意,低价团、强制购物等行为将受罚

  羊城晚报记者 吴珊 实习生 张磊

  8月1日,国家旅游局就新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低价团”、“强制购物”和“不文明旅游”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条例,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强迫购物,行程结束后30日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

  违法所得超30万将处5倍以下罚

  长期以来,低价团为广大游客所诟病。根据深圳市旅游协会提供的今年第三季度港澳游诚信指导价,从深圳出发的香港一日游团费最低为157元人民币。

  不过,羊城晚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仍有旅行社打出低于诚信指导价广告。报名参团时,这些旅行社通常不接受持有个人港澳签注的广东游客,外地团签游客却可顺利报名。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市共受理旅游投诉达2463宗,其中过半投诉来自港澳游。

  对于出游低价团,《条例》第97条指出,“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对此,业内人士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惩戒力度不小。不过,实施过程中,如何证明低价团是一个难点。《条例》中对低价团的界定主要是“无正当、合理理由”。

  实际上,旅行社可列举出航空公司折扣、银行优惠、景区广告对冲等因素进行解释。因此,打击低价团还需严打低价诱导后、在目的地强迫游客高额购物等行为。遇强迫购物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

  对于打击强迫游客购物行为,《条例》第46和47条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第48条处理:游客有权在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对此,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表示,这项规定将能够有效落实先行赔付的机制,如果游客买了假货,旅行社不管退货且不赔付,游客可以有理有据地进行投诉,相关旅游主管部门也会按条例规定督促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赔偿。具体实施过程中,取证比较关键,首先需要游客能证明是被强迫、欺骗购买,或者需要证明购买的物品是假货。这就要求游客提前保留好发票、视频等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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