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是否需要“静静”?
“设立‘结婚冷静期’旨在保障婚前双方知情权。”徐珊珊表示。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而在徐珊珊看来,婚前知情权范围远不止重大疾病,对婚姻关系建立及存续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还有不少,如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婚前是否有重大债务?
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副主任谭芳是一名多年从事婚姻家事的律师,她表示:“在工作中,我发现婚前缺乏了解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一大原因。如今,社会人员流动范围大,很多信息难辨真伪。‘结婚冷静期’旨在引导双方在婚前相互充分了解,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上海已婚市民胡康表示,结婚涉及财产、伦理、个人名誉、社会形象等问题,应适当设置“冷静期”。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反对的声音。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章友德表示,大多数情况下,在恋爱双方决定步入婚姻之前,都有了较长时间的互动和了解。当然也不乏激情型、冲动式的结合,这需要舆论加以引导,但没有必要进行“冷静期”的制度设计。
“冷静期”是否侵犯婚姻自由?会降低结婚比例?
“人生很多时候像射箭一样,瞄的时间越久可能射得越不准。” 医学博士李枳说,“冷静”再三有可能就真的“凉凉”了。
李枳认为,因隐瞒信息而导致婚姻破裂的只是一小部分人群。而设立“结婚冷静期”可能让原本就令人担忧的结婚率和生育率降低。
针对舆论焦点,徐珊珊回应说,建议中的“冷静期”其实是“登记调查期”,是一种特定目的的“冷静期”。不能在申请登记当天领证并非设置行政门槛,出发点在于保障双方知情权和保障婚姻意愿真实,登记生效与否的决定权仍在双方。双方也可以在书面明确放弃“登记调查期”的情况下直接领证。
徐珊珊表示,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础上的婚姻选择才是真正的婚姻自由,避免婚姻“带病上路”,减少“因不了解而结婚,因了解而离婚”的悲剧发生。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负责,更是对家庭、对下一代负责,也有利于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冷静期”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结婚前应了解对方哪些信息?一些网友表示,了解得太少自己不放心,打听得太多对方不舒心。
徐珊珊建议,在上海试点设立“婚姻登记调查期”,保障配偶婚前在婚史、重疾、债务、犯罪记录等方面的知情权,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应的查询便利。在双方书面明确不作查询的情况下,也可不启动“登记调查期”。
具体而言,将目前《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申请登记即发证生效,分为申请登记和登记生效两个阶段,中间增加调查期。男女双方前往民政机构可先登记,合理期间(如14天)内未向民政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的,则婚姻关系自动生效。
同时,对于撤回婚姻登记的,应避免隐私泄露,对已查询到的对方隐私信息应当配套个人隐私保障措施。徐珊珊建议,在婚姻登记机构的主持下,双方签署个人隐私保密承诺函,承诺对查询到的对方隐私信息予以保密,如有扩散将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但对于“冷静期”的可操作性,一些专家持不同意见。“设置这样的冷静期会增加政府公共服务的成本。”章友德认为,这种为防范少数不诚信群体而增加的服务不应设立。不少网友也认为,“结婚冷静期”没有实际必要。
谭芳则认为,若设置“结婚冷静期”,应采取何种大众都能接受的方式,还需在充分调研再慎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