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农民外出打工学会了“收死猪”的门道,遂回乡“创业”,半年多收购、加工病死猪肉20余吨,制成捆蹄、香肠等食品流向皖苏豫鲁四省9个市县市场。荒唐的是,这起特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案在警方侦破之前,地方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8个部门竟无一察觉,并将病死猪肉问题归结于“职能重叠、部门打架”。
类似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执法监管屡屡失守,相关部门的解释却总是强调外因,广大公众的反应已是愤怒、无奈后的麻木了。因为让全国人民寄予厚望的“世上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已实施多年,百姓却依然没有得到一张安全的餐桌,他们还能说什么呢?
我们经常发现,只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监管部门不是推说“没听说”“没发现”“没人投诉”,就是将责任完全归结于商贩的逐利和无良,甚至直接推给机制的不合理和法律的不协调,却很少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即使不得不反躬自省的时候,也多轻描淡写而极少从深层剖析根源。
在笔者看来,8个部门管不住病死猪肉,决不是什么“职能重叠、部门打架”,也不可能“等今年年底机构改革了就好了”。因为,这根本不是问题的根源,只不过是相关部门推卸责任的堂皇理由而已。在这个事件中,所有的监管部门均表现为不作为,是放弃履职。也就是说,问题的深层根源在于当前深深扎根于执法监督部门和监管人员内心深处的“不告不理”错误执法观念——这是不作为的关键所在。
当前,在我国的执法监管部门和人员中,普遍存在着一种与行政执法性质严重不符的错误观念,那就是在执法和监管过程中,对违法现象和行为往往倾向于坚持“不告不理”。明明违法行为普遍存在,明明知道违法行为已经发生,甚至已经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即便这些违法行为在执法监管部门和人员眼皮底下,只要没有人“告诉”就假装看不到,就“没听说”“没发现”而不予理睬,也就是百姓常说的“民不告官不究”。这种现象在我国诸多领域广泛而严重存在。城市违建疯长、企业欠薪频发、职业中介诈骗、高温补贴泡影广播电视虚假违法广告等等,应当说许多违法现象和行为整天招摇过市差不多是全民皆知了,可就是执法监管部门不知,是典型的“不告不理”做派。一些执法监管人员事实也并不讳言这一点,有人在公共媒体上回应对违法行为没能及时查处时,就公开称他们坚持“不告不理”。
必须承认,“不告不理”的确是现代法律实施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却不适用于所有领域,执法领域坚持“不告不理”是完全错误的。按照现代法治理论,在主动性上,司法与执法两个领域通行完全不同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司法要求独立和中立,必须保证公正性,因而要求它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和法官对案件过于热心,主动找案审判,会造成一种偏向一方、不独立不中立的形象,损害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而执法则要求积极主动,必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患未然,提高效率,保证秩序,因而它不能实行“不告不理”。
让人忧虑的是,当前的不少法律制度及执法监管方式,却都是按照“不告不理”原则设计的,亟需进行纠正。如果不纠正“民不告官不究”观念,不要说8个部门,就是80个部门也管不住病死猪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