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江苏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责,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要求迅速行动,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重点,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在深入开展“联合双打行动”的同时,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侵害消费者权益、发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稳定。
盐城市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查获刘某涉嫌制售假冒口罩、虚假宣传产品案
2月14日,盐城市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建湖县高新区翠湖新村B区X号楼X室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包装好的标注为Goldshield N95 3D,制造商为LETAN Protective Products,Ltd,执行标准为:GB 2626-2006的口罩3413袋(每袋2只),计6826只,未包装Goldshield N95 3D口罩3073只。经查,当事人刘某、熊某从上海和淘宝等渠道购进口罩生产原料、包装袋等,在南通印制产品标签,进行口罩非法加工。由当事人熊某在其网店上,将加工好的口罩宣传为“N95防肺炎病毒、抗菌口罩、可重复用防病毒防霾专用口罩”对外销售。截止案发,除被依法查扣的口罩产品外,已销售12000只,销售价格15-17元/只不等,涉案金额5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款相关规定。盐城市建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1月29日,根据举报线索,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苏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发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成为销量爆款。1月22日,为冲店铺级别,当事人在淘宝店铺销售“清X”牌系列口罩。为了引导流量扩大销量,当事人将上述标准为“KN90”口罩宣传为“KN95”医用防护口罩。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上述口罩由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防护标准为KN90。当事人共计购进5款16000个,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83300元人民币。
当事人销售的“清X”口罩实际防护标准为“KN90”,但在销售过程中宣传为“KN95”医用防护口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家药店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1月26日,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本市A大药房将没有标示生产商的一次性普通口罩谎称为医用口罩对外销售。经对药店及其供货渠道调查,A大药房的口罩供货商B药房从上海购进78809只未标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普通口罩对外零售,并分别销售或赠送给本市另外五家药店对外销售。上述六家药店在销售标识不全的一次性普通口罩过程中均未明码标价,并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刻意隐瞒销售的是一次性普通口罩的事实,夸大宣称为医用一次性口罩。截至案发,六家药店共销售上述口罩27577只。
上述六家药店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六家药店分别作出责令整改,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39.9万余元。
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月13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监测,发现常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XX吃喝玩乐住”发布一款抑菌免洗喷雾的商品广告,广告中宣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有效抗击细菌病毒”、“抑菌率99.99%”等内容。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销售的消毒产品的功能做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已经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月5日,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泰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XX生物科技”,从1月31日开始销售一款棉布口罩,该款口罩的销售网页上使用“灭菌级以及防雾霾-防沙尘-防病菌-抗过敏”的宣传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款口罩具备上述功能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和销售过期口罩案
1月29日,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泰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1月24日以4.8元/只的价格通过网络购进口罩6000只,随后在其淘宝店铺上以6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口罩外包装上英文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10月,有效期至2012年10月。为提升商业信誉和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该公司在其淘宝店铺网页上对外宣传其销售的口罩为“KN95口罩防病菌一次性防尘透气防雾霾防毒防非典型”。截止案发之日,上述口罩已经全部对外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36000元,获利7200元。2月2日,执法人员将消费者退回的5000只口罩予以扣押。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和销售过期口罩的行为。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月2日,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仓集片区普天玛特、家润发等多家超市的牛奶专售区摆设标有“全民饮奶抵抗病毒”、“多喝牛奶提免疫、预防疾病来侵袭”、“在这里推荐大家每日饮用优质牛奶可有效增强抵抗力”等宣传用语的展板。经查,该宣传展板系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商宿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为推广牛奶,吸引消费者关注度擅自在超市内发布的,宣传中所使用的涉及“抗病毒”、“提免疫”、“增强抵抗力”等用语来自网络摘抄,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宿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医门诊部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2月14日,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反映情况,依法对江阴某中医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门诊部中药颗粒调剂台处发现多张广告单页,其中一张标称“新型冠状病毒XXX中药颗粒预防方案”的单页上介绍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症状、预防措施以及新型冠状病毒预防配方”,并在该单页上注明“本方可用XX中药配方颗粒调配,请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在另一张标称“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的单页上则宣称“XX中药配方颗粒 精选道地药材 全程质控 携带方便 即冲即服 安全 有效 稳定 可控”。
当事人对所售药品的功效及安全性作断言或保证,且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淮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月24日,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发现,淮安市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销售皮肤消毒液广告,宣称其产品“手术室级消毒”,且在广告中不当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及新闻报道等内容。调查发现,该当事人还发布过固体饮料食品广告,宣传“强身健体赶走病毒”,共涉及5个产品,在其二维码扫描链接页面中分别宣传“增强免疫力”“增强抵抗力”“抑制抵抗病毒菌”“纯天然、零添加”等内容,将普通食品饮料宣传具有保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