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公告称,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经营的“国美在线(www.gome.com.cn)”销售商品时,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公告显示,2015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你单位销售thinkpad S1(20CDA06SCD)笔记本电脑,商品编号为1000404656,页面标示“价值11999.00 价值12699.00 直降700元”。经查,该商品2015年11月5日前无12699元价格的销售记录。
2015年12月30日,你单位销售西门子(SIEMENS)XQG80 8公斤变频滚筒洗衣机(白色),商品编号为100319286,该商品3级品类页面显示价格为3688元,点击进入销售页面时,该商品价格为3999元。
2015年12月1日至12月11日,你单位销售Thinkpad X250,标价14599元,商品编号为1000408783,页面宣传“在活动期间内,购买本页面thinkpad笔记本电脑,满4000元立减200的优惠,单笔订单满减不可叠加使用”。经查,该商品活动期间实际销售价格为14599元,未履行满减承诺,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的原价为14499元。
上述“3级品类页面”为单品销售页面的上一级商品分类页面。
以上事实有提取的你单位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订单详情、交易记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因上述商品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处罚规定》第七条及《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和罚款 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国美在线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告表示,国美在线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美在线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