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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作坊制售进口猪头熟食被取缔
发布时间:2017-05-31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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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认为,如果冷库进口手续及销售手续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冷库正常销售猪头的行为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冷库明知购买者是无证照的黑作坊,仍向其销售,依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常莎说,黑作坊和进货的市场商贩,生产和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均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者及经营者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常莎说,如果黑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则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面临最高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批发市场的监管责任,常莎说,如果市场管理者明知商户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获悉,其正对涉及从黑作坊进货的食品厂、批发市场等作进一步调查。





 

  

责任编辑: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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