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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排查餐饮违法添加罂粟壳
发布时间:2017-03-30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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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排查餐饮违法添加罂粟壳
 
  
   按照《关于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工作要求,3月21日-3月26日,英德市食药监局联合市禁毒办、公安局环食药大队,在全市餐饮服务单位范围内开展违法添加罂粟壳专项查处行动,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本次专项查处行动旨在排查和肃清英德市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违法行为,为确保取得实效,行动通过“突击、抽验、宣教”相结合方式进行,共出动联合执法人员158人次,检查目标餐饮服务单位42家次,行动中暂未发现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违法行为。

  英德以食药监总局《关于严厉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的通知》文件为指导基础,将火锅店、烧烤店、炸鸡店、卤制品店及美食街、校园周边餐饮消费聚集区域列为重点查处目标,经过前期精密工作部署,在备餐时段开展突击性现场检查行动,着重检查食品调味料进货台账记录、厨房作业区和仓库储存的调味料实体标签内容以及商家自制汤底,查看是否存有涉嫌违法添加罂粟壳的调味料黑名单。

  “早在2008年12月,罂粟壳就被国家卫生部列为非食用物质,虽然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毒品,但长期食用会令人成瘾。”据英德食药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为求牟利,在火锅、麻辣烫、粉面、卤制品等的汤料和辅料中违法添加罂粟壳及其水浸物,借此吸引“回头客”。罂粟壳中生物碱含量不多,且通常混合在各类调味料、汤底当中,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监管难度较大。因此,本次行动特别启用罂粟壳快速检测试纸和试剂,运用生物技术对现场取样的汤底、调味料浸润液等进行快速检测,务求客观查验,科学取证。

  与此同时,该次行动还结合科普宣教,联合执法人员现场向受检查单位负责人明确警示“不得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并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个角度强调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告诫商家守法经营,加强学习餐饮制售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自觉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意识。下一步,将继续加大专项查处行动力度,并制定违法添加罂粟壳行为常态化监管机制,防范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流入餐桌。

  上述负责人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您经常吃某家店的麻辣烫、火锅等,觉得“吃了还想吃”“一吃忘不了”,而且发现食用后出现打瞌睡、心跳加快等现象,那您很可能中招了。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自取麻辣烫的汤底,向当地食药局进行举报。一旦发现添加罂粟壳等非法食用物质,利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等行为,有关职能部门都将严厉查处,追根溯源,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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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罂粟壳危害不小

  罂粟壳,又名大烟壳,具有一定的药用功效,国务院于1987年11月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罂粟壳属于麻醉药品管制品种。2008年12月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中,罂粟壳被列为非食用物质。

  与毒品比起来,罂粟壳内的“有毒物质”虽然含量不大,纯度也不高,但其成分同样包括吗啡、可待因、那可汀、罂粟碱等30多种生物碱。如果长期食用添加了罂粟壳的食品,必定会产生一定的依赖性,人体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等症状;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甚至会出现内分泌失调等症状,最终上瘾,具有潜在的吸食毒品的倾向。

  吃了罂粟壳食品如何“解毒”?

  一些商家在火锅或麻辣烫等食物中加入罂粟壳会增加食物的鲜味吗?有专家明确指出,罂粟壳能提味的说法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大多罂粟壳本身就没有味道,何来“提味”一说,有些罂粟壳甚至带有酸涩的苦味,即使说提味也不会是“鲜美”的味道。事实上,餐饮经营者在火锅中使用罂粟壳,目的主要是让人上瘾。

  那么,消费者如果吃了罂粟壳食物该怎么办?专家表示,消费者一旦怀疑自己吃了罂粟壳火锅,不用过度恐慌,可以尽量多喝水、多吃蔬菜。水能够加快代谢,将有毒物质排泄出去,而蔬菜中的膳食纤维也可以阻碍有毒物质的吸收。

  食品中掺杂罂粟壳行为如何处罚?

  在食品中掺杂罂粟壳成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规定。针对违法者,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于违法经营罂粟壳的人员,除药监局对其进行处罚以外,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罂粟壳来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吃罂粟壳食品上瘾如何索赔?

  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请求店方赔偿自己遭受到的损失。

  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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