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记“添加门” 背后的尴尬
法院判决企业喊冤 下架食品重又上架 消费者该何去何从———
因为在超市购买的三款食品里发现国家禁止添加的抗氧化剂,消费者将著名食品企业徐福记告上了法庭。日前深圳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徐福记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必须对消费者作出赔偿。
此事一经曝光,立即引发舆论关注。徐福记公司迅即发表声明,称涉案产品中的抗氧化剂都是由原料中的花生仁和棕榈油带入,而国家是允许在油脂中使用抗氧化剂的。为自证清白,徐福记还公布了一份来自广东质监部门的检测报告,以佐证其添加剂为原料自带说法成立。
在对涉案产品的处置上,出现了一种尴尬现象:在全国多地部分超市对徐福记产品下架之后,也有超市因判决仅是一审结果采取观望态度,而徐福记方面则坚称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不会下架和召回。
举报者的发现
卫生部[2012]213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明确糕点和糖果不在TBHQ使用范围之内
让“徐福记”卷入添加剂风波的,是“TBHQ”和“BHT”。这两种低毒添加剂,前者的化学名称是“特丁基对苯二酚”,后者叫“二丁基羟基甲苯”,均是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的物质,属于食品添加剂中的抗氧化剂,对包括植物油在内的油脂有防腐作用。
按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规定,“TBHQ”可用于烘炒坚果制品、脂肪等油制品、方便米面及饼干、鱼肉制品及油炸食品中,最大使用量0.2g/kg。但不能在糕点、糖果类食品中添加。
发现并拿到徐福记涉嫌在食品中“违法”添加“TBHQ”证据的,是深圳市民陈书伟。
据陈书伟介绍,今年年中他到湖南长沙,当地一位黄姓热心投诉人告知,徐福记系列产品标签标注TBHQ,未配以中文,更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回到深圳后,陈书伟立即购货并送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WT121023439《检验报告》,证明了徐福记产品标签标注TBHQ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规定。
进一步研究后陈发现,徐福记在其包馅酥类食品(如凤梨酥、苹果酥)和沙琪玛类食品(如芝麻香酥沙琪玛)包装,及各种散装的酥心糖如落花生酥心糖上,均标注“配料:食品添加剂(……TBHQ)”。
他推测徐福记上述三种食品添加TBHQ可能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即通俗的非法食品添加剂。
陈书伟于是向国家卫生部申请相关信息公开。在卫生部的“卫政申复[2012]213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明确糕点和糖果不在TBHQ使用范围之内。陈据此认为,上述三种糕点、糖果类食品“违法”添加的结论是正确的。
除了获得暴露大企业不良行径的满足感,陈书伟并不掩饰其获取举报奖励的动机。“我计算了一下,徐福记每个月在深圳的销售额大约是800万元,行政处罚是近两年,十倍销售量的罚款额,奖励是罚款额的10%以下,24个月,这个数目是多少呢?”
2012年9月份,陈书伟先对深圳商家取证并同时向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举报,并继续搜集徐福记产品的“违法”证据,同时在网上披露徐福记添加TBHQ等行为。
消费者胜诉的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涉案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TBHQ、BHT系原料带入
当消费者张志华对徐福记提起诉讼时,陈书伟当仁不让地做了他的代理人。
11月2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张志华胜诉,售卖涉案产品的家乐福公司退回原告货款17.8元并赔偿原告17.8元,共计35.6元,生产商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这份“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2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徐福记生产的芒果酥、芝麻香酥沙琪玛、落花生酥心糖在食品产品标签上标注的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二丁基羟基甲苯(BHT),而根据国家标准GB2760以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TBHQ和BHT这两种食品添加剂不能添加到糕点或糖果类食品中,上述涉案产品属于糕点类食品和酥质类糖果食品,因此不合格,徐福记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赔偿。
徐福记辩称涉案产品中的TBHQ、BHT是原料带入,但法院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涉案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TBHQ、BHT系原料带入。且即使涉案产品中的添加剂确系原料带入,徐福记将其在标签上添加TBHQ、BHT标注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标签、说明书所载明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徐福记的辩白
一审判决目前并未生效,不能因此认定徐福记产品违法添加食品抗氧化剂
12月中旬,有媒体披露了此案的相关内容,引发舆论关注,不少超市宣布将这三款食品下架。
12月12日,徐福记生产厂家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称“徐福记绝无违法添加抗氧化剂”。
该声明表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正式文件证明沙琪玛、酥心糖、糕点产品配料表中TBHQ、BHT均由原料带入,根本不涉及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抗氧化剂的问题。徐福记涉案产品经检测结果评价均为“合格”,产品标签同样不存在问题。
徐福记方面认为,一审判决目前并未生效,不能因此认定徐福记产品违法添加食品抗氧化剂。并表示“一审法院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他们将依法提起上诉。
同一天,该官网还发布了《关于酥心糖、沙琪玛、包馅酥产品中食品添加剂(TBHQ、 BHT)》一文对声明予以详细解释。
12月13日,徐福记邀请珠三角媒体至东莞总部,就“违禁添加剂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司方面还邀请了长江学者、华南理工大学轻工食品学院副院长赵谋明,向媒体和社会公众介绍抗氧化剂TBHQ及BHT。
据媒体报道,主持会议的徐福记集团副总裁胡嘉逊强调,之所以在食品包装袋上标识“抗氧化剂”,是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些抗氧化剂实际上都是可以使用的,没想到“好心没有好报”。
胡嘉逊坚持表示,产品没有问题,不会在超市下架。对于市场上部分超市已经下架了涉事三款产品,胡嘉逊表示,将和超市沟通重新上架。“如果消费者对于徐福记的产品质量仍然有质疑,可以凭小票办理退货。”
赵谋明表示,TBHQ和BHT是广泛应用于我国食用油脂的抗氧化剂,在我国使用油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中,几乎都会带入这种抗氧化剂。但一般带入的量极少,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12月15日,徐福记在其官方网站上贴出《致徐福记消费者及社会大众的公开信》,对于该事件“为广大消费者与社会大众带来相关疑虑或担忧”致上最诚挚的歉意,并再次保证徐福记所有的产品“质量合格、安全无虑”。
徐福记强调,涉案的沙琪玛、酥心糖、糕点产品配料表中TBHQ、BHT均由原料带入,其中芒果酥以及芝麻香酥沙琪玛中的TBHQ、BHT是原料食用油带入,而落花生酥心糖中的TBHQ则为花生仁原料中带入,均非人为添加,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带入原则。
考虑此案是一审判决,鉴于徐福记还在上诉,(部分)超市暂时未采取措施
徐福记一审败诉的消息于12月12日传出后,包括北京、广东等多地部分超市开始下架涉案产品。
北京物美超市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已获悉徐福记三款产品存安全风险一事,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消费的利益,暂时对涉事产品采取临时下架措施。物美旗下的物美超市、美廉美等各家门店均已收到下架通知。
但因是一审判决结果,超市对涉案产品的态度并不一致。
华堂超市对外事务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品质量控制部也已获悉此事并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因为考虑此案是一审判决,鉴于徐福记还在上诉,超市暂时未采取措施。家乐福北方区方面的态度是,其内部也在排查涉事批次的徐福记产品,等待总部的进一步通知。
12月18日,在深圳国贸的天虹超市,记者发现多种涉诉的徐福记产品仍在销售——这家超市正是举报人陈书伟最早购买到涉诉产品的地方。在百米之隔的沃尔玛超市,记者也发现了相关产品。
与徐福记认为下架没有法律依据的强硬态度不同,一旦发现记者拍照或在徐福记柜台前止步交流,各店销售人员都很敏感,没证据就否认,有证据就辩解。
12月20日,在东莞市的天虹超市,记者拿着涉诉产品去投诉,服务台的高小姐和莫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此前是把产品下了架的,因为接到了总部的下架通知。
“那一星期后是谁让放回货架的呢?”记者问。“徐福记已经被洗清了,新闻已播出它们无质量问题,您可放心食用。”高女士这样解释。
针对“复架是出自沃尔玛总部的决定还是受徐福记的驱使,甚或是店里自己意愿”的疑问,高、莫二人表示要请示后作答。
有意思的是,记者购买相关产品后每投诉一处,店方皆立即主动给予退货。而一般情况下,食品一经购买按规定是不能退货的。
在徐福记最正宗的“原产地”东莞市的沃尔玛里,在糕点货柜上,记者发现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徐福记沙琪玛,因不肯下架,“TBHQ”字样赫然其上;有意思的是,与其毗邻的一家四川食品公司生产的蜂蜜味沙琪玛,却在背面的配料栏中用不干胶条对“抗氧化剂”的字样进行了覆盖。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质量没问题仅标签不合格的食品,也须立即下架进行处理。该销毁还是能补救,要依具体问题而定。问题不严重的,一般是给当地经销商专款;或更换包装,或遮盖涂改。陈书伟说:“这笔费用就是纠错成本,是你该花的钱。”
记者昨天在北京一家超市购买到了徐福记沙琪玛,其配料一栏里,标注的是“食用棕榈油(含特丁基对苯二酚)”。
商业机密与公共利益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0月29日(2012)第1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徐福记备案配料信息
徐福记被控非法添加后,坚称“内容物未进行人工添加,属于原料自带”。为11月5日的庭审辩词做佐证的,是东莞市质监局提供的三份检验报告。
陈书伟向记者提供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0月12日(2012)第98号《政府信息公开复函》,称食品配料必须备案。东莞市质监局没有提供配料备案的原始档案,无法证明其所主张,充其量只能证明去检查时没有发现徐福记添加TBHQ,因为“检查的时间并不是我们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
那么徐福记自证清白的最核心证据——当初给相关监管方的食品配料备案报表呢?据陈书伟介绍,一审开庭时,审判长多次要求徐福记向法庭提供该报表,对方的回答是会泄露“商业秘密”。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一直跟踪此案研究的的著名律师张红云认为,徐福记一审败诉的关键,是缘于原告购买的产品标识中的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二丁基羟基甲苯(BHT),是否真属徐福记自己所称的原料带入,徐福记应提供出更详细的生产过程的证据来完成举证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徐福记的添加剂由原料带入,徐福记也应对带入是否符合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为弄清徐福记食品上的TBHQ是原料带入还是非法添加,除了一直坚持要徐福记主动公开该份配料备案材料,陈书伟还向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公开该信息。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0月29日(2012)第1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徐福记备案配料信息。
其后,广东省质监局受理了他于2012年12月11日要求撤销东莞质监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产品配料已公开在所销售的产品上,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特征;申请人只是想查看备案与标签是否一致;食品配料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指的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申请人有权获悉该食品安全信息。
12月21日,记者来到东莞市质量监督局,希望有关部门出具备案材料。该局办公室副主任李智勇先让记者列出采访提纲,后以采访需要“先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安排采访事宜”的程序为由婉拒了采访。
针对深圳市市场监督局在检测中,把GB7718和GB2760检验标准换成依GB/T22475-2008《沙琪玛》检测,没有履行复检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陈书伟又于2012年12月9日向深圳市监察局提出举报,要求追责。
陈书伟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采访结束时,陈书伟接到了深圳市监察局信访举报室的手机短信:“尊敬的陈书伟同志,您向我局反映的问题。一件我们已转调查部门核实,另一件作为交办件进行办理;现予以程序性回复。”
看完短信,陈书伟苦笑道:“我连相关法规都配上了,却迟迟不见实质性动静。看来得习惯在程序上兜圈子。”
本网编辑:陈略